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1996年4月25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504
  • 發布日期:1995-12-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廢止的說明,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2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批准《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1995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25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外資金收支行為,增強財政調控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預算外資金,是指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二)各項專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四)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鎮統籌資金;
(五)其它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實行分級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審計監督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
對不具備財政專戶儲存條件的部門和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是本市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區、縣的預算外資金管理。
計畫、稅務、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範圍、標準、審批程式和時間收取、提留和集中。
第十條設立新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須經市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意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核定和調整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批准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提留標準、擴大集中範圍。
第十一條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部門、單位應按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項目、標準,亮證收費,並使用國家或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十二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統一的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各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帳面存款金額達到十萬元的,應於當日解繳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月收入不足十萬元的,應在次月五日前全額解繳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
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的利息計付,按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預算外資金的減交、免交或緩交,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減交、免交和緩交。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應當量入為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預算外資金。
第十六條有明確規定用途的預算外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條收支部門、單位用預算外資金支付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正常開支的,應當編制年度用款計畫,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收支部門、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自籌基本建設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納入基本建設計畫,辦理存款撥款手續。
第十九條預算外資金收支部門、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髮放獎金、補貼和其它福利性支出的,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及標準執行。
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控購手續。
第二十條收支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批並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規定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外,財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縣財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負責審批、編報、匯總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決算,嚴格預算外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報、匯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表和決算,並對其收支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預算外資金會計制度、收支科目,按財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隱瞞財政收入,不得將財政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五條預算外資金必須由收支部門、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帳目,開設統一的資金帳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預算外資金收支部門、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只限在銀行開設一個收入過渡戶和一個支出帳戶。任何部門、單位不得自立帳戶,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
未經財政部門審批,收支部門、單位不得從收入過渡戶中直接辦理坐支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物價部門每年應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進行審驗。不符合規定的,及時予以清理。
市、區、縣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外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未持合法證件和國家或省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票據的收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二十九條預算外資金收支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處違法所得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可處違法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補足擅自減交、免交、緩交的預算外資金;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處違法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追繳全部違法金額,上繳上一級財政;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違法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違法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部門、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視其情節,處本人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條例所處的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預算外資金主管部門和收支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執行行政管理職能收取的抵押金、保證金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西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對《關於提請審議廢止〈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作如下說明:
《西安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1995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6月3日起公布施行,《條例》對我市預算外資金的規範化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增強了我市財政調控能力,有效推進了“三亂”治理工作的進程。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2004年《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字〔2004〕53號)印發後,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逐漸取代了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政府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預算外資金包括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項專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鎮統籌資金和其它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因此,預算外資金概念已不能涵蓋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而且與部門預算、綜合財政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等財政改革措施不相配套。近年來,我市經濟發展迅速,財政改革不斷深化,政府非稅收入規模越來越大,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不斷增加,如果延續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就會有相當部分的政府非稅收入不能納入財政統一管理,游離於財政預算管理之外,不利於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不利於提高資金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效率,不利於從源頭上治理“三亂”和防治腐敗現象的滋生。為適應新情況,有效地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字〔2004〕53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政發〔2006〕66號),我市於2009年7月23日出台了《西安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因此,建議對該《條例》予以廢止。
《議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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