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預算管理體制是側重解決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地方上下級之間的主財力分配關係的I而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則是側重解決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各行政事業部門及企業之間的預算內財力之外的分配關係。也可以說,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所包含的範圍更寬一些。
根據近幾年來
預算外資金的增長量和超過
預算內資金增長的實際情況,
預算外資金已經擺脫了
預算內資金的補充地位而成為社會綜合財力的重要支柱,正如有的學者形象地稱之為“第二方面軍”。可見,建立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十分必要。
建立並逐漸完善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是為了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之間、國家與企業之間、財政與各行政事業部門、單位之問的分配關係。它具體規定了各級政府、各個行業、各行政、事業部門、各個企業,培植財源、籌集資金、支配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權力、範圍和責任,使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在財力的籌集、管理與支配使用上,責權利相結合,財權和事權相一致,因地制宜地進行經濟建設和發展各項事業。
具體地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的內涵:
一、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是解決國家分配和管理預算外財力的組織方式、責權力範圍劃分問題;
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劃、制度、機制與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三、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的實質是解決國家與企業、各級政府之間、國家與地方之間、財政與各行政事業部門之間在預算資金之外的財政性資金的分配關係。
演變
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是處理各方面對預算外資金的分配關係,劃分中央、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許可權、責任和利益等方面的制度,其實質就是要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國家和企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集權與分權的問題。
建國以來,各個時期的政治
經濟形勢和任務是不同的,
經濟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體制也是不同的.因此,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體制隨之變化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高度集中型的管理體制.所謂高度集中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就是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財政經濟的狀況,採取比較集中的預算管理體制,對預算外資金進行清理整頓。將一些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內管理。以加強
國家預算的財力.這樣,預算外資金的數量、規模都相對縮小,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也相對嚴格。如1952年,國家規定取消了機關和部隊的生產收入,除民政生產事業、勞改企業等以外的生產單位,一律作為國營
企業管理,其收入一律納入預算,取消“小公家務”;對農村的鄉
自籌資金,也按照“包、準、禁”的原則進行了整頓.1961年。國家對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加強中央的集中統一,對預算外資金實行了“納、減、管”的辦法,將一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強調要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2.相對分散型的管理體制.主要是國家針對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所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改革財政管理體制,將一部分財權下放給地方、部門和單位,而國家財政集中管理的財力相對減少,這樣,預算外資金無論從項目上,還是從數量上都大幅度地增加。如1958年的下放財權,國營企業實行了利潤留成制度,預算外資金項目增至幾十項;十年。文化大革命”時期,企業事業單位下放很多。財權也相應地下放,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比較混亂,預算外資金規模又進一步擴大;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進一步打破了財政
統收統支的舊體制,預算外資金的範圍、規模迅速擴大。
3.寬嚴結合型的管理體制.根據幾十年的經驗,國家財力和財權過於集中或過於分散都各有其弊端。過於集中,統得過死,不利於調動地方、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不利於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發展生產建設和各項事業;過於分散,則國家財政缺乏必要的
巨觀調控能力和手段,造成財力緊張。財政困難,難以保證國家的重點建設和進行
經濟體制改革所必需的財力.因此,首先應保證國家財政要集中掌握適當的財力和財權。同時。考慮地方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在管理上。要根據社會主義有計畫
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在保證國家對預算外資金
巨觀調控的基礎上,做到微觀搞活,鬆緊適度,寬嚴結合,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積極作用.近兩年來。國家對預算外資金在清理整頓的同時,正在實行這種體制,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