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7-0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fees in shaanxi province
  • 發布日期:1992-07-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2-07-07
  • 發布單位:82502
具體內容
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1992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保護合法、合理的收費,維護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亂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實施社會、經濟、技術及自然資源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特定服務,為保障事業開展,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或者有關政策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集中許可權,統一管理,分級監督”和“立項從嚴,標準從低,不為盈利,易於操作”的原則。
省物價局、財政廳是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使用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二章 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第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審批許可權集中在國家和省(不含計畫單列市)兩級。除國家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批的收費項目外,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行政性收費中的管理性收費項目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重要收費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行政性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核定;事業性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核定,或者委託地區、市物價局、財政局核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
第七條地、市、縣級行政機關所屬單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舉辦的一次性短期(半年以內)培訓班,以及經編制部門批准的事業單位開展的確屬自願互利的有償服務(指不帶任何強制性,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技術、信息服務),其收費標準和具體收費辦法委託地區、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報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准立項但不宜由省核定統一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可委託地區、市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地區、市及其以下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在正常經費開支範圍外編印供內部使用的期刊、檔案彙編、資料等,如確因經費不足需收取工本費的,其收費標準委託地區、市物價局、財政局按從低的原則審批,報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除本辦法授權者外,省級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駐陝機構、省以下(含計畫單列市)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均無權設立和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第八條國家和省兩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許可權的劃分,按《陝西省行政事業收費管理目錄》執行。
第九條國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求調整收費標準、變更收費辦法的,由收費的業務主管部門逐級上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然後轉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批。
省級管理的全省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求調整收費標準、變更收費辦法的,由收費的業務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局部性收費項目,由地區、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第十條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按以下程式申報審批:
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收費的項目,根據國務院有關部
門與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實施意見,經省物價局、財政廳核定同意後聯名發布執行。在實施意見發布前,各地區、市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或單方面轉發國家有關部門的檔案,也不得以其為依據實施收費。
以本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為依據在全省範圍內實施收費的項目,以及國家物價局授權我省制定收費辦法的全國性收費項目,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連同立項依據及調查核算資料,一併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其中,涉及向農民收費的項目,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須先送省農業主管部門審查,然後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各地區、市要求設立的局部性收費項目,由地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送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連同立項依據及調查核算資料一併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第十一條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授權審批的收費標準,省政府及省物價局、財政廳認為不適當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除國家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者外,辦理各項公務不得收費;也不得分解職能,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交由下屬機構或者另設機構辦理,以有償服務等名義強行收費。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和民眾組織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經批准實行有償服務、適當收費的項目外,其他活動不得向社會收費。
第三章 收費標準核定原則
第十四條行政性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
法定規費,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者按其規定的原則核定。
管理性收費,根據實施該項管理的合理費用開支與經費來源情況,本著收費所得與經費缺額基本相抵的原則核定。
資源補償性收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濟技術政策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核定。
證照工本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制發的證照,其印製經費有來源的,不得收費;印製經費確無來源的,可按從低的原則酌收工本費。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者除外。證照年檢、查驗,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規定及省物價、財政部門特批者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費。各地、市和省級各部門自行決定製發的證照,不得收費。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對商品流通環節的監督檢驗,不得收費。國務院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省政府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事業性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
屬於社會福利性質、由財政撥給一定經費的行業,收費標準以收費所得能夠彌補其經費缺額為度從低核定。
屬於有償服務性質、經費自收自支的行業,收費標準應本著“打緊費用,合理開支,以收抵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核定。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物價、財政部門特批的項目外,不得收費。
第四章 收費票據和收費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均須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統一收費票據,或者使用經省財政廳審批由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收費票據由收費單位持收費許可證向財政部門領購。每年年終由財政部門對收費票據進行一次清理、統計、檢查。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都要及時解繳國庫或者專戶儲存。由財政部門按照所收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實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物價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審核或審批,收費許可證的核發、審驗、更換,有關收費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監製使用,收費資金的監督管理,以及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會審。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部門的貫徹實施,並協同物價、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對收費和使用情況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亂收費行為:
一、越權設立和審批收費項目的;
二、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改變收費辦法的;
三、無收費許可證或者持已經失效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四、未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或者擅自擴大收費票據使用範圍的;
五、收費項目已被撤銷或者宣布停止執行後,仍繼續收費的;
六、巧立名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未實施管理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八、濫用行政管理職權,強制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接受有償服務的;
九、不按規定掛牌公布主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隱瞞收費所得、轉移收費資金用途以及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收費違法行為,由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檢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民眾團體、基層組織和人民民眾,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亂收費者,有權拒絕繳付,並向物價、財政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抵制和舉報亂收費行為者,不得刁難和打擊報復。
對檢舉、揭發非法收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經營性收費,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收繳會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分別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按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發布的《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各地、各部門現行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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