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陝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1983-12-12發布。

基本介紹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3-12-12 
  • 生效日期:1983-12-12
具體內容
陝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1983年12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能,促進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提高水的社會經濟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城鄉人民生活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從開始供水起計收水費。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都要按規定交納水費。
第三條推行計畫配水、定額供水、按量計費的辦法,超定額用水加價收費。
第四條水費標準依據供水成本,結合受益單位和個人的負擔能力確定。制定收費標準的原則是,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高於農業用水,消耗水高於非消耗水。
第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事業性質,應按企業管理的要求,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經濟責任制,搞好水的調配,做好水費的計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條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自覺地保護水利設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時交納消費。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門管理的灌區、水庫、排灌站、人飲站等水利工程。集體管理的各項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費的收交使用,由縣水電(水利、水保)局根據本試行辦法精神,制定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章 水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八條農業用水,在自流灌區,凡具備計量條件的,應按量計費,以斗口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收費一分至一分五厘。暫不具備按量計費的,可按畝計費,水澆地每畝年收費二元至三元,稻田每畝年收費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園等經濟作物地每畝年收費四元至五元。有按固定水費加灌溉水費收交習慣的,每畝徵收固定水費二角至五角,另按實際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費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區,一律實行按量計費,以斗口供水量計算,不論揚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費八厘至一分三厘,電費按不同揚程的實際耗電量照實徵收。
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批准,社、隊自備機械從國家管理的水庫、渠道提水灌溉,每立方米收費五厘至一分。
水庫養魚,按總產量售價的百分之二至三收交水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互相調劑供水的,其收費標準,可協商確定。
在水量充裕時,塘、庫用水,引洪灌溉,冬春灌等,根據各地情況可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第九條工業用水,從供水口計算,自流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收費五分至八分;循環水(指能回入水利工程設施內,水質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並能結合灌溉的)每立方米收費一分至二分。提抽供水的,按成本收費。
水力發電用水,從供水口計算,消耗水每度電收水費八厘至一分二厘;結合灌溉等用水,每度電收水費一厘至五厘。
城鎮生活用水,從供水口計算,自流供水,每立方米收費二分至四分。提水供水的,按成本收費。
廠礦企業單位,利用渠道、水庫排放污水、廢水等(其水質中有害物質含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能排放),要收取工程管理養護費。
第十條具體水費標準,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核算擬定,經灌區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上一級水利、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工業水費成本核算內容包括:工資及附加工資、行政管理、燃料及電力消耗、機械設備維修、工具購置、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基金以及利潤。農業水費只提取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基金(指國家投資部分),不計利潤,其他同工業水費成本核算內容。
水費一經確定,必須嚴格遵行,不得層層加碼,不得隨意攤派,增加用戶負擔。
第十一條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超過百分之十的部分加價一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加價兩倍,其餘類推。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除對超過部分按加價辦法收費外,還應視情節限供、停供。
第十二條要維護用水秩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水利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準擅自抽、扒、堵、搶、截、偷水,違者按超定額最高標準收費;損壞設施的,應令其修復或按造價賠償;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水費必須當年結清,不得拖欠。工業和其他用水,按月或按季交納;農業用水按夏秋兩季結算。
第十四條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收,或由當地銀行(信用社)代收(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付給合理的手續費)。
第十五條拖欠水費在三個月以內的,按拖欠費額,每逾期一月,加罰滯納金百分之一;超過三月的,停止供水。
第三章 水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水費收入作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自收自支資金,在國家預算外進行管理,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水費主要用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管理、培訓、試驗經費,工程的維修養護、配套改善費用,綜合經營資金和提留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基金等,不得挪作它用,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應存入銀行,專款專用。並應按實際用途,提出使用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動用。
在保證上述必要開支後,水費如有結餘,可由水利主管部門統籌調劑使用,調劑部分不得超過結餘的百分之四十。水利工程由哪一級管理的,在哪一級範圍內調劑。調劑採取借貸方式,到期償還。
第十七條水費的收交、使用,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當地財政和農業銀行,要積極協助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做好水費收交和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貫徹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精打細算,量入為出,節約使用,注意經濟效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對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授權省水利水土保持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