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08年8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支持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問題和政策措施的意見》。
2024年2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該檔案予以廢止。
檔案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問題和政策措施的意見
陝政發〔2008〕3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
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和《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問題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
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政治優勢,在國家、各地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充分發揮災區各級政府、企業和廣大民眾的主體作用,統籌規劃、精心組織,統一政策、加強保障,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園,使災區民眾生產生活條件有較大改善,地方經濟有較快發展,努力走出一條生產
發展、生活
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二)基本原則。
1.全面支持,突出重點。政策措施支持範圍
覆蓋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時重點支持城鄉居民倒塌毀損民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恢復重建。
2.科學規劃,有序推進。災後恢復重建必須科學規劃,認真做好災害評估和地質地理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等基礎工作,按照安全、實用、經濟、節約用地的要求,從實際出發,通盤考慮經濟、社會、文化、自然等因素,尊重民眾意願,科學民主決策。要明確優先恢復重建的領域,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災情核查統計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搭車”虛報。
3.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統籌協調財政、稅收、金融、就業等各類政策,統籌協調災後恢復重建中省市縣各級財政投入、社會捐贈、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等各類資金,實現各項資金和政策安排相互銜接,有機配合,形成合力。
4.因地制宜,分類支持。根據受災的嚴重程度、恢復重建對象的不同性質,實行分類支持。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和病險水庫加固、地質災害治理等公益性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要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贈等其他投入為輔。對工商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要運用市場機制,以企業生產自救為主、財稅等政策支持為輔,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銀行信貸資金的帶動作用。
5.立足自救,各方幫扶。貫徹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和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方針,把政府支持、社會援助和生產自救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受災地區政府、企業和民眾災後重建的積極性,加快災區恢復重建步伐。
6.加大力度,簡便易行。根據受災地區損失嚴重、恢復重建任務艱巨等特殊情況,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針對性,同時做到科學簡明,便於操作,容易執行。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要求
按照災後恢復重建“三年規劃、兩年實施”的要求,把城鄉居民住房、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作為災後重建的主要任務。把農村受災民眾倒塌房屋恢復重建,縣鄉醫院、鄉村道路、水利設施修復與民生八大工程、新農村建設和發展“一村一品”結合起來,把震後堤壩修復加固與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結合起來,把農村中國小損毀校舍恢復重建與中國小整體布局調整、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結合起來。
(一)把解決受災民眾住房問題作為重中之重。
農村受災民眾重建住房時,要把農戶自建、政府補助、社會幫助結合起來,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大部分就地恢復重建,個別異地遷建。對可維修的住房要抓緊維修,提高建築質量,就地取材時要注意保護生態。移址新建的,要安全選址,改進建築結構,提高設防標準。農村受災房屋散戶重建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確保無房戶有新房過冬,異地整村遷建和整村就地重建的,明年全部完成。
各縣(區)政府要實事求是,加快核准、查實農房因災倒損情況,建立完整的農村房屋檔案, 做到“一戶一表一卡一證”(建房審批表、建房登記卡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一鄉一冊”(恢復重建花名冊)、“一縣一台賬”(農房重建戶台賬),並按照農戶申請、民眾評議、村組公示、鄉鎮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確定重建對象。
城鎮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與當地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和供應結構相銜接,以縣(區)為責任單位,納入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設統籌解決,並優先安排維修、加固輕微損壞和中等損壞的住房。
(二)儘快恢復重建災區學校、醫院和社會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要提高設防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增強安全保障能力,使其成為社會應急的避難場所和救援中心。農村地區
普通高中、
中等職業學校建在縣城,國中建在中心鄉鎮,國小布局相對集中,擴大寄宿制學校規模和比重。校舍維修加固要在今年秋季開學前完成,新建國小校舍原則上在明年春季開學前完成,中學和職業學校新建校舍,按照先建教學設施、後建其他的順序,到明年底基本完成。受災縣(區)醫院、衛生院等恢復重建要以縣鄉兩級建設為主,儘快完善縣鄉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加快基層計畫生育、婦幼保健、醫療服務資源的有效整合。
受災地區學校、醫院和社會福利院恢復重建規劃總的要求是:一個縣建一個標準化寄宿制高中、一個標準化職業高中(職教中心),中心鄉鎮建一個標準化寄宿制國中,每個鄉鎮建一所標準化寄宿制中心國小和1—4所完全國小;一個縣至少有一個綜合型的縣級醫院、一個中醫醫院和一個婦幼保健院,每個鄉鎮建設一個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標準要求的鄉鎮衛生院;一個縣要有一個中心敬老院,幾個鄉鎮聯合建立一個敬老院,儘快完善社會福利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批准後,分批實施。
在基本完成學校、醫院和社會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基礎上,按照節儉實用的要求,恢復重建基層行政機關辦公設施。
(三)抓好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
抓好交通、電力、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的維護和重建工作,重點抓好病險水庫、地質災害等治理工作,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抓好工農業生產恢復重建。
以市場為導向,根據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和就業需要,合理安排受災企業的原地重建、異地遷建或關停並轉,加快恢復農業、林業、畜牧業生產,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服務業。
(五)抓好商貿流通企業的恢復重建。
按照穩定市場、保障供應、滿足需求、便民安全、促進就業的要求,優先恢復重建對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和恢復生產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場服務設施,恢復市場服務體系功能。
三、災後重建資金來源
為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各類資金,在積極爭取中央資金的同時,省財政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從2008年起,三年籌集20億元。所需資金以省級一般預算收入安排為主,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彩票公益金、水利建設基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用於災後重建的資金也列入基金。調整經常性預算安排的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結構,向受災地區傾斜。統籌使用好受災地區財政投入、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等資金,引導各類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範使用。
四、有關政策和措施
(一)財政支持政策。
根據我省實際受災情況,將受災縣(區)劃分為重災區和一般受災區兩類。重災區包括寧強縣、略陽縣、勉縣和陳倉區,其他受災縣(區)為一般受災區。重災區恢復重建所需資金,主要通過中央重建資金和對口支援解決。一般受災區的城鄉居民因災倒房和維修加固按規定政策執行,學校、醫院和社會福利院恢復重建,根據全省統一規劃,除中央支持外,省上綜合考慮受災程度等因素,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有對口支援的縣(區),對口支援資金優先用於地方配套。社會捐贈資金除有明確用途外,主要用於農村倒損房屋補助和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包乾使用”的規定,採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房屋、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1.倒塌毀損農民住房恢復重建。受災地區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的農戶建房,在中央財政每戶補助1萬元的基礎上,省市縣按5∶3∶2的比例每戶再補助1萬元,其中未列入對口支援範圍的漢中市漢台區和留壩縣、鳳縣以及屬於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的受災縣(區),縣級每戶2000元的配套資金由省上統籌解決。對部分貧困地區的特困戶,再從扶貧資金或紅十字會捐贈資金中給予一定補助。貧困戶接受中省補助資金仍無力建房的,省、市政府籌集資金2000萬元,給予貸款貼息。對20戶以上的整體搬遷村,省上對其配套的基礎設施投資給予補助。住房受損需要維修加固的農戶,除執行中央補助政策外,我省再對每戶補助1000元,省市縣按5∶3∶2的比例負擔。因地震造成地質災害需要整村搬遷、失去土地的農戶,60歲以上的老人,符合低保條件的,優先納入農村低保,在分類施保時給予照顧;中青年農民由縣上實行就業培訓,幫助解決勞務輸出;對在校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全部免費,高中階段給予補助。
2.倒塌毀損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城鎮居民和其他城鎮無房可住居民的住房建設,中省財政採取對項目投資補助、居民個人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受災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組織建設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資建設適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對居民購買各類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每戶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
3.學校、醫院、社會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受災地區學校、醫院、社會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按照省上批准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組織實施。嚴重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要按照總體規劃本著填平補齊和“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對現有學校、醫院逐一評估,需要加固的要儘快加固,需要重建或新建的要加快建設步伐。受災地區中國小校、鄉鎮醫院、社會福利院倒塌和D級危房恢復重建資金,除中央補助外,主要由省上籌措。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縣級醫院由省縣共建,省上適當補助,包乾使用。布局調整後需保留中國小校的B、C級危房加固資金,以市縣統籌為主,中省給予一定補助。
基層政權機關辦公設施恢復重建,根據中央有關政策,省上給予適當補助。
4.農業、工商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省財政採取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受災地區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損農田水利設施,規模化種養殖棚舍池,良種繁育設施,農林推廣和服務基礎設施,森林防火設施,受損林木和農林業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遊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給予適當支持。
5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中省財政重點對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搬遷的非經營性城鎮市政設施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對經營性或有收費(收入)來源的城鎮市政設施恢復重建給予貸款貼息。對交通基礎設施(主要指公路,包括受損國道、省道及橋樑、涵洞、縣鄉公路)恢復重建,以爭取中央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為主,省市予以適當配套。納入國家除險加固規劃的因災受損水庫,結合國家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政策給予投資補助,未納入國家除險加固規劃的因災受損水庫和重災區的其他水利設施,中省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對震後地質災害治理、環保監測設施等,中省財政給予項目投資補助。
(二)稅收政策。
1.促進企業儘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重災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重災區的損失嚴重企業,免徵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1)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由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
(5)對重災區開採應稅礦產品的企業,確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減征或免徵2008年度資源稅。
(6)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7)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有關部門鑑定,對因受災無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築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8)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受災地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5)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須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徵進口環節稅收。
5.促進就業。
(1)重災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以上優惠政策中,除
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外,凡未註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為了減輕重災區企業、單位和個人基金、收費負擔,3年內對重災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重災區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中央對受災地區出台的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外,省級出台以下減免政策:
(1)免收因地震破壞需要災後重建的一切建築物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災害地區衛生學評價及調查鑑定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對地震災害地區河道砂石資源費、衛生監測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減半收取。
(3)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減免排污收費。
(四)金融政策。
受災地區要充分利用好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對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實施的傾斜和優惠信貸政策,積極爭取金融機構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三農”發展、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以及住房信貸和各類保險優惠政策等。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重災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重災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規劃易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業企業用地,實行劃撥土地。
3.降低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勵就業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就業援助力度。
(1)將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不含志願者)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時限為3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支持。
(9)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民眾。組織引導好受災民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2.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因災困難企業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第111號令)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3.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範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五、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大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承擔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受災地區市縣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區的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省內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市和相關企業要抓緊做好對口支援各項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省級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明確適用範圍、標準和執行期限,並根據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其中涉及到省政府批准減免的稅收優惠,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制定並落實。受災地區市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以便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
(四)狠抓落實,確保效果。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市縣政府要嚴格按政策規定執行,並及時將執行情況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達到預期效果。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