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陝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 實施地區:商洛市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陝西省地方立法條例》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解讀,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的批准和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修改與廢止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的適用與備案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陝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商洛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堅持立法與改革發展決策相銜接,從本市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務實管用,便於操作,不得與上位法牴觸,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規,需要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事項;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本市特別重大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的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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