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商洛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商洛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於2019年12月25日商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商洛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10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安排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和引導村(居)民移風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應當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流動兜售煙花爆竹攤點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環境衛生、毀壞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等行為。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報告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婚姻登記、殯儀館、陵園等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本市商州區G40高速引線以西,環南路北段(環西路)以東,龜山山脊線向東延伸至商鞅大道以北,環城北路以南區域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規定區域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實際適時確定禁止燃放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八條 禁止在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二)醫療機構、學校、幼稚園、養老機構;
(三)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保護範圍;
(四)旅遊景點、飲用水水源地;
(五)商場、市場、廣場、賓館、影劇院、網咖、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六)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
(七)城市道路、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八)建築物、構築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台、視窗;
(九)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區以內;
(十)輸變電、燃氣、燃油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十一)公園、山林、草原、濕地、綠地、苗圃等自然生態保護區和重點防火區;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九條 在禁放區以外,禁止在下列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
(一)高考、中考期間;
(二)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重大活動保障期間。
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和地點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和元宵節,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禁放區以外,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向外拋射、拋擲煙花爆竹;
(二)向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建築物、構築物、人群、車輛、河道、公共綠地、下水道、檢查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提供慶典、婚慶、殯儀、宴席、物業等服務的經營者和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在提供服務前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禁止燃放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放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在禁放區以外禁止時段內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慶典、婚慶、殯儀、宴席、物業等服務的經營者和機動車銷售企業,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
第十九條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核查處理舉報的;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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