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旨在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環境污染和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並公布,共二十條,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3日
  • 批准文號:蘇人發〔2018〕62號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62號
 關於批准《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南通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2018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保障。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民政、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傳等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禁止在本市市區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濠北路、濠東路、城山路、青年中路、躍龍路、濠西路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濱江公園北邊界、長江中路、躍龍南路、花園路、園林路、褲子港河、長江形成的閉合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本市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景區、公共綠地、飲用水源保護區、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文物保護、保存單位;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停車場、過街天橋、地下空間;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周邊二百米範圍內;
(五)軍事設施保護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鐵路線路和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建築工地、架空通信線路下方、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六)學校、幼稚園、兒童福利院、科研機構、養老機構以及周邊二百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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