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

揭陽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

揭陽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於2020年11月27日揭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1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揭陽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揭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1/3/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廣旅遊體育、民政、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煙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眾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教育,培養學生、未成年人的環境保護和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傳。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性產品。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本居住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動將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榕城區行政區域;
(二)揭東區曲溪街道、磐東街道轄區,錫場鎮行政區域;
(三)普寧市流沙東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轄區內的城市建成區;
(四)揭西縣河婆街道轄區內的城市建成區;
(五)惠來縣惠城鎮、華湖鎮、東隴鎮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
(六)揭陽大南海石化工業區化工園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區域。
前款所涉城市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八條 在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區域以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
(三)車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橋樑、隧道、停車場(庫);
(四)加油(氣)站、油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場所)以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區;
(五)變電站、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幼稚園、學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和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並做好防護工作。
第九條 下列時間內,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
(二)中考、高考期間;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時間。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在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和中考、高考期間發布相關信息時,應當提示社會公眾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劃定或者規定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的,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依照法定程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之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關於產品級別、消費類別等相關規定。
禁止私自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在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公共綠地、河道、人員密集場所、地下管網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屋頂、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三條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焰火燃放許可手續。
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煙花爆竹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因重大公共活動確需在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確需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燃放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燃放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滅除燃放遺留的火種,並妥善處理燃放的殘留物。
第十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個人和承辦宴席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提前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酒店、賓館經營者對在其服務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噹噹場予以勸阻;不能有效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的區域或者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規定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負有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核查處理舉報的;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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