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通化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通化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於2017年8月29日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通化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通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2/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本市市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的安全管理。
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城鄉建設、規劃、氣象等部門依法定職責履行相應職能。
第五條 東昌區人民政府、二道江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七條 本市主城區禁止燃放、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主城區邊界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主城區範圍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依法合理調整。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確需在主城區舉辦焰火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提交符合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材料,向市公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燃放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主城區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保護範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
(四)軍事設施所在地;
(五)森林、濕地、水源、自然生態保護區和重點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防護區;
(八)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場、市場、賓館、影院、廣場和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住宅小區、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建築工地、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庫。
第十條 本市市區遇有氣象部門發布的六級以上大風、中度以上霾天氣預警信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現場未燃放的煙花爆竹,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舉辦焰火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並處一千元罰款。
第十七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組織銷毀、處置。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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