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滁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滁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28日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滁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2
第一條 為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遵循禁限結合、教育引導和安全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機關、幼稚園、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等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場所及其周邊安全範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風景名勝區、山林、草場、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以及工廠、礦山內嚴禁菸火的場所;
(七)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及其周邊;
(九)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以外,其他時間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黃色及以上等級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由此給已經取得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不得在建築物走廊、樓梯、屋頂、陽台、視窗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等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倡導下列行為:
(一)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
(二)選用低污染的環保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後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並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環境保護、文明創建和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本轄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管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工程施工等單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報告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督促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等單位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婚喪嫁娶等活動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規定。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教育體育、氣象、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並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學生、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和獎勵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內,從事物業服務、婚喪喜慶服務以及酒店、賓館等的經營者,應當提前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時間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從事物業服務、婚喪喜慶服務以及賓館、酒店等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內,施放電子禮炮等煙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環境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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