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城區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實施辦法

《太湖縣城區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實施辦法》是太湖縣為保障公共安全和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慶市《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法的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慶市《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內煙花爆竹經營、縣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焚燒香紙冥幣活動。
第三條 禁止城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規劃布點,將城區煙花爆竹禁放、焚燒香紙冥幣管理工作納入文明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第四條 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監督管理,縣城管局負責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行政執法。
縣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分局、交運局、住建局、衛健委、教育局、民政局、文明辦、民宗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委宣傳部、縣融媒體中心、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晉熙鎮人民政府、城西鄉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做好本轄區禁放禁燒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禁放和香紙冥幣禁燒工作,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在本轄區禁放禁燒區內的居民點等民眾習慣燃放區域設定警示標誌牌。
城區禁放禁燒區各村(居)民委員會、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管控工作,宣傳、教育和引導居民、村民移風易俗。對轄區內婚喪嫁娶、喬遷新居、開業開工、樓房奠基封頂等事宜,要提前上門告知,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行為。
第六條 城區禁放禁燒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禁放禁燒區不得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
外環東路以西,外環南路以北,西門橋以東,鐵道線以南閉合區域為城區禁放禁燒區域。禁放禁燒區域外周邊已建成居民小區也列入禁放禁燒區域。
縣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每兩年可重新確定禁放禁燒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重大節日、慶禮、慶典活動中,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縣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告。下列地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
(一)國家機關;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幹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
(四)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建成區內河流岸線(防洪堤及灘涂);
(七)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
(八)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
(九)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縣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地點、場所。
第八條 禁放禁燒區域內,不得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禁放禁燒區域外的煙花爆竹銷售點,由縣應急管理局會同公安局合理確定。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的數量。
禁止經營、燃放下列煙花爆竹: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A級、B級煙花爆竹;
(二)燃點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鹽違禁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無定向飛行的升空類煙花產品;
(四)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和30MM(1.2寸)以上的內筒型組合煙花。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相關部門舉報或投訴違法違規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香紙冥幣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放禁燒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焚燒香紙冥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一條 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應急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由縣應急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向服務對象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規定,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舉報。對不提前告知、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舉報的,縣城管局可以對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法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申請予以許可;
(二)對違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三)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
(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禁放禁燒區域為城區建成區。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香紙冥幣,是指香、黃表紙、冥幣等祭祀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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