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13年11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3年11月1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 審議通過:2013年10月28日
  • 施行:2014年2月1日
  • 部 長  :樓繼偉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5 號
《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朱民
2013年11月16日

辦法全文

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預防爆炸、火災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和棄置的煙花爆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
交通、城管、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條 公安、安監、交通、城管、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工作協調機制,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應當對村(居)民、學生進行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七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申請核發相應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市安監、公安等部門應當會同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和本市公共安全管理、環境空氣品質要求,確定本市城市和農村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的經營網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網點的布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安全質量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配送或者銷售煙花爆竹;
(三)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配送煙花爆竹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
(五)按照規定套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錄入流向信息,登記流向台帳。
相關原始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設立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安全質量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店外經營。
第十二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應當由取得燃放專業資格的人員燃放。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不得設立批發、零售煙花爆竹經營網點,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軍事設施、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公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影劇院、體育場、公園、游(娛)樂場、會堂、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大型百貨商店(場)、集市、商貿中心、繁華街道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及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糧、棉、油、麻、日用工業品等可燃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六)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防護範圍內;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八)其他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以及有特殊環境保護要求的區域。
前款規定的場所、區域,其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 城市市區二十二點至次日七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春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節日除外。
禁止在陽台、窗外、樓道、樓頂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村(居)民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範工作,有條件的居民小區應當設立安全燃放點或者劃定安全燃放區域。
第十七條 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禁止郵寄或者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燃放不符合安全質量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監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或者違規儲存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違規儲存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二次以上違規儲存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六)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採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規定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菸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本辦法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依法移送專門庫房存儲,由公安機關及時組織銷毀、處置。
第二十三條 公安、安監、交通、城管、質監、工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安監等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及時查處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4號令發布的《徐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國民間的一種傳統慶祝形式,春節期間更是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人民網記者從徐州消防部門獲悉,已於2014年的1月1日開始實施的《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徐州市區內晚10點至次日7點禁止燃放任何煙花爆竹,這對節日期間徐州市的空氣污染狀況將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

徐州市是國務院批准的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區之一。《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在2005年《徐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經重新修訂後實施的一部地方性法規。該《辦法》對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燃放等都做了具體詳盡的規定。《辦法》規定重要場所不得銷售和燃放煙花。城市市區晚10點至次日7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春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節日除外。

該辦法同時還禁止市民在社區的陽台、窗外、樓道、樓頂燃放煙花爆竹。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示。

《辦法》還規定了違反後的相關處罰標準和具體金額。個人違反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單位違反罰款數額最高可達10萬元,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還鼓勵民眾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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