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津政令第12號公布市。該《辦法》分總則、經營安全管理、燃放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4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廢止1997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第1次修正,2010年11月16日再次修正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修訂後《辦法》共二十二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2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0月8日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6日
基本信息,修訂信息,管理辦法,解讀,

基本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12 號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9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4年9月30日

修訂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0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清
2018年10月16日

管理辦法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 本市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實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濱海新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供銷合作社系統在上述區域內專用倉庫中儲存的煙花爆竹,應當限期遷出或者銷毀。
本市其他區人民政府決定本行政區域禁止經營(含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含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可燃放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轉、鑽天、多響(含雙響)等升空類煙花爆竹、禮花彈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品種。
第八條 在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由市供銷企業統一組織進貨。
零售經營布點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批發企業採購的品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並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批發企業應當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滿後未銷售的以及公安機關收繳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築物內、構築物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看護。
第十二條 在本市允許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定顧客購買、燃放煙花爆竹;
(二)為顧客提供代購煙花爆竹服務;
(三)為顧客提供運輸煙花爆竹服務。
第十四條 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在契約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營(含儲存)本市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對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罰款;指定顧客購買並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並發生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解讀

新修訂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從今天起正式施行。在新《辦法》的影響下,今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將進一步縮減,煙花種類更加安全環保。
新《辦法》對外環線以內、包括市內六區以及新四區的零售網點的設定布局、安全條件、銷售時間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市安監局危化處處長高建國介紹說:外環線以內平時禁止經營煙花爆竹,只允許在每年的臘月二十三到轉年的正月初五這個期間允許銷售,燃放也是平時不允許燃放;特別是指出了與捷運站口、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經營的單位、橋樑、高樓的建築相應的距離。”
新《辦法》還對煙花爆竹的銷售種類做出明確規定,取消了一些有安全隱患、高污染的煙花爆竹。以往市民熟悉的鑽天猴、摔炮、砸炮等品種將不會出現在正規的銷售攤點。高建國介紹:“比如像雙響、升空、二次炸響、還有軌跡不定的煙花爆竹,扇形的煙花、鑽天猴類的,在搬運、移動過程中,容易出現危險的這些煙花爆竹,比如像摔炮、拉炮、砸炮這類的,還有手持吐珠類的也不允許燃放。”
據了解,隨著市民環保意識的不斷提高,煙花爆竹銷售量也在逐年降低。去年經本市審批的外環線以內煙花爆竹零售點共有330多家,為了適應新變化,本市今年還將進一步縮減零售點10%到15%;並統一外環線以內零售網點的審批管理。
高建國介紹:“過去各區縣對零售點不盡一致,包括儲存的數量,零售點位的規定,現在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特別在安全上都要由市里統一地規定。比如說,距離相應點位的間距,儲存的箱數,內部電器,對經營人員也有相應的要求。”
此外,新《辦法》規定,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勸阻義務,並發生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旦發現隱患,街道、居委會等基層單位也將發揮重要監管職能,市安監局危化處處長高建國表示:“一個是舉報的,對婚葬嫁娶,中介公司、婚慶公司有舉報行為的,我們要進行實地查處,其次,在發現婚喪嫁娶當中有燃放的,我們也會發現源頭,在這方面進行檢查。因為這次也賦予街道相應的職責,也是由各街道提供相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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