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經2014年7月16日荊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7日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有效期5年,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55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已設立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依法變更批發範圍。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建明
2014年7月27日

管理規定

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含荊州開發區管委會、荊州大遺址保護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及禁止在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負有管理和教育責任。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花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包括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禮花類、架子煙花類、組合煙花類等類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範圍:北至長湖南岸,南至長江北岸,東至深圳大道及深圳大道南北延伸線(向南延伸至長江、向北沿規劃延伸線至長湖),西至引江濟漢渠區域。
第六條 未劃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下列場所及周邊地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三)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五)幼稚園、託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六)人口密集區域、有半數以上住戶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區、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七)其他按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周邊具體範圍,由產權或使用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舉辦單位應當在燃放煙花爆竹前20個工作日向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部門許可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舉辦單位應當在燃放前5日內進行公告,並在燃放後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 本市城區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未劃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銷售、儲存、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規定的規格和品種要求。
第九條 違反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條 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後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並處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勸阻和舉報。對打擊報複製止人、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在森林、旅遊區等重點消防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8月1日起施行。原《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55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已設立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依法變更批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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