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批准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8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 文號:蘇人發〔2018〕6號
  • 檔案類別:管理條例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6號
關於批准《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8年1月24日

條例全文

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2017年12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範圍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製品。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監督管理,承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教育、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傳,引導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規定。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引導村民、居民、業主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應當依法合理逐步擴大。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地;
(三)幼稚園、學校、醫療機構、敬老院、兒童福利院;
(四)商品交易市場,住宅小區;
(五)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線;
(六)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城市綠地、河道,飲用水源保護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銷售場所,輸氣(油)設施,架空電力線和通訊線路、有線廣播線下方以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由公安機關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間;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三)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重大活動保障期間。
第十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外,每日六時至二十二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煙花爆竹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安全要求燃放,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受其委託的成年人陪同。
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非專業燃放人員不得燃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核發、尚在有效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依法撤回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承擔下列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責任:
(一)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事先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三)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從事婚慶、生日、慶典等禮儀服務的經營者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提供服務的,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並不得為服務對象提供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外不按照規定時間燃放的。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婚慶、生日、慶典等禮儀服務的經營者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為服務對象提供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