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改進規範管理,

基本信息

(2011年10月28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管理、房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審批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確保全全的原則。
零售網點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供銷合作社選址、布設。

第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設條件;
(二)有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保管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點為中心,半徑100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半徑 50米內,無幼稚園、學校、敬老院、醫療機構、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國家機關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每個攤點擺放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 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0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訊設施;
(六)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煙花爆竹;
(八)零售場所應當配備一名以上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制度,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
(一)平時每日6時至20時;
(二)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其中,農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

第八條

中、高考考試期間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場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陽台、視窗、樓道、屋頂、橋樑、地下通道;
(九)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室內;
(十)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十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向他人、車輛、船舶、航空器、建築物、公共綠化地拋擲;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的方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一條

禁止銷售和燃放拉炮、劃炮、摔炮、紙炮等摩擦類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舉辦慶典活動燃放焰火的,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A級煙花爆竹產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由專業燃放人員在批准的地點燃放;B級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在指定的燃放地點燃放。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指定燃放地點由縣(區)人民政府設立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業主規約、村民公約可以約定以下事項:
(一)本居住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本居住區域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居民應當遵守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2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禁止燃放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舉辦慶典活動燃放焰火未經批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進規範管理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進行慶典的方式也在不斷更新,但是燃放煙花爆竹表達喜悅心情的傳統卻始終沒變。您知道嗎,煙花爆竹誰來賣,怎么賣?何時放、怎么放這可都是有法可依的。市人大日前公布的《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對我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
《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後將進行進一步修改,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草案明確: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相關部門要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管理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是減少事故發生的重中之重,對於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審批要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確保全全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對零售網點進行合理的選址、布設。?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要有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的存放要以零售地點為中心,半徑100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的;半徑 50米內,無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國家機關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才可以銷售、存放煙花爆竹;每個攤點擺放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 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0公斤。
存放的同時,要有可靠的通訊設施、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銷售的煙花爆竹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標準;零售場所要配備一名以上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確保公共安全。?
這部條例對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也做了具體要求,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制度,平時每天的6時至20時;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天的6時至22時,農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是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中、高考考試期間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有限制的時間,也有限制的區域和地點:檔案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都屬於禁放區域。?
管理規定對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時的一些行為也提出了五項“禁止”: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窗外、陽台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行駛的車輛中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需要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
對於違反條例的各種行為將按照法律法規處以相應額度的罰款。
相關部門提醒市民:在購買煙花爆竹時一定要選擇懸掛有《煙花爆竹(臨時)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正規銷售攤點購買。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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