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辦法

《威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辦法》共四章二十三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威海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文化、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居民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幼稚園、學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幼兒、學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燃放管理
第六條本市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環翠區、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各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張村鎮所轄區域,羊亭鎮所轄區域內的和興路與202省道連線以北、以東區域,溫泉鎮所轄區域內的202省道以東、溫泉西路與溫泉路連線以北、泉盛路以西區域,初村鎮所轄區域內的204省道以東、和興路以北、雙島灣以西區域;
(二)文登區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東,虎山路以西,小嵛嶺水庫以及沿線河道、聖海路、秀山路、秀山東路連線以北區域;
(三)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204省道以東,江蘇路以南,金華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連線以北區域;
榮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區域由榮成市和乳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在本辦法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地點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三)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社會福利機構;
(四)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風景名勝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山林、沿海防護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九層以上或者高於二十四米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三十米範圍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六十米範圍內;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九條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焰火燃放許可。
第十二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動物、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或者向外拋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以其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村民公約、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規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指定用於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地點。
第十四條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五條賓館、飯店等經營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經營場所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燃放完畢後立即清掃燃放廢棄物,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燃放完畢後立即清掃燃放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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