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2023年8月8日,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於2023年6月1日盤錦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並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營商環境建設、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等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等相關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可以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煙花爆竹燃放事項依法制定規約。
物業服務企業、酒店、賓館等對服務區域或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等公益宣傳以及典型案件的報導。
第五條 本市全域範圍內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制度。
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時間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第七條 特殊情況需要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或者地點進行臨時調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五)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醫療機構;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油田重要設施、葦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及時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每起獎勵二百元。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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