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是盤錦市為有效防範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減少城市噪聲和大氣環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 執行地點:盤錦市
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有效防範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減少城市噪聲和大氣環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堅持移風易俗、教育引導、嚴格管控、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全市域範圍內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在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期間和正月十五、十六,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除按照本規定批准舉辦的焰火晚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任何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及啟動應急預案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縣區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並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在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決定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全市客貨運車站、場的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對全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知識宣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做好賓館、酒店、餐館、婚慶公司在婚禮、慶典時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教育和監管。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中小學生進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學生不得在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並通過學生帶動家長遵守本規定。
民政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公墓、殯儀館等場所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教育和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施工工地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教育和監管,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告知申請人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
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等場所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教育和監管。
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單位負責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等公益宣傳以及典型案件的報導。
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實行格線化監管模式,納入全市格線化管理體系,充分利用智慧城市運行管理平台智慧型化管理手段,發揮全市各級格線員日常巡查作用,實現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動態監管、源頭治理和前端處置。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和引導居民、村民移風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承辦婚喪喜慶等活動,應當事先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限時燃放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力度。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市長熱線和報警電話等途徑,舉報非法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舉報人在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後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舉報並提供證據(視頻、照片、證人證言等),經公安部門查證屬實的,每起獎勵100元。
公民及時勸阻並成功制止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並提供證據(視頻、照片、證人證言等),經公安部門查證屬實的,每起獎勵200元。
第九條 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二至次年正月十六,經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批准,可以設定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 任何時間禁止在下列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
(二)重要軍事區域;
(三)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公墓、殯儀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四)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幹道、橋樑(含立交橋、過街天橋)、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範圍內;
(七)集貿市場、商場、賓館、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重點工程施工現場;
(九)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台、視窗;
(十)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油田、葦田、稻田、林地、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三)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十一條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只允許燃放使用綠色字型註明“個人燃放”字樣包裝標誌的產品。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操作,並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從陽台、窗戶向外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工地、林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處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燃放後應及時清掃燃放現場的遺留物。
第十二條重大慶典活動或者重要節日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條件和程式,向公安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公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致使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後不及時清掃現場遺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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