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營口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是營口市發布的地區規定,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火災及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 類型:地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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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火災及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火災及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站前區、西市區、老邊城區、鮁魚圈城區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用事業與房產、環保、民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相關管理工作。
社區居委會、物業企業和其他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公安部門制定。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七條
本市城區內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
第八條
在限放區域內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燃放禮花,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燃放地點、時間應事先予以公告。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及文物保護單位周圍100米區域內;
(二)火車站、客運站、港口、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公共停車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油氣罐、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周圍100米區域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樹林、苗圃、公園、旅遊景點等重點防火區周圍100米區域內;
(七)重要軍事設施周圍100米區域內;
(八)城市交通幹線、主要街路及商業區內。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有關單位應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本市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網點規劃。審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應當採取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進行,對不符合煙花爆竹布局規劃的,一律不得審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
採購煙花爆竹,應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投射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燃放;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危害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燃放後應及時清掃燃放現場的遺留物。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時,應對申請人做好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倡導婚慶、喪事移風易俗,婚慶、殯葬司儀不得鼓動客戶購買、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限其及時清掃燃放遺留物,處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婚禮、殯葬司儀鼓動客戶違規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由行業協會按照行業自律規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於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站前區、西市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東至莊林路,西至海防堤路,南至新海大街,北至大遼河南岸到虎莊河。
老邊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東至金龍集團東牆外,西至西環路,南至營柳路,北至平原路。
鮁魚圈區限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東至瀋大高速公路,西至渤海沿岸,南至熊岳河蓋州市交界處,北至望海辦事處蓋州市交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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