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2021年9月22日,根據《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政辦發〔2021〕19號)要求,《東營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印發。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降低噪聲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心城區東至東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內區域;
(二)河口區東至海昌路、南至河慶路、西至濱四路、北至河濱路以內區域;
(三)墾利區東至東三路、南至同興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黃河大壩以內區域;
(四)廣饒縣、利津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區域。
根據城市發展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範圍界限,並向社會公布。
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許在上述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本市下列地點,全年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一)公園、風景區、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過街天橋、立交橋、高架路等橋樑隧道部位;
(五)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在建建築工地施工區域;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廠區,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燃氣、燃油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養老機構、公共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四條 高考、中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本市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時間段限制。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應急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建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氣象、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幼稚園、學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幼兒、學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單位或者本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導本單位人員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指定用於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地點。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對違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窨井等部位投射、拋擲;
(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對準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產品的《燃放說明書》要求,保持與周邊人員、建築物的安全距離。
第十二條 遇重大節慶或特殊情況,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由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燃放作業單位燃放。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三條 違反菸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中心城區東至東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內區域;墾利區東至東三路、南至同興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黃河大壩以內區域;河口區東至海昌路、南至河慶路、西至濱四路、北至河濱路以內區域;廣饒縣、利津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區域。《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重點保護部位。
《辦法》規定,中心城區禁放區域內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禁放區域外不受禁放煙花爆竹限制(《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重點保護部位除外),但應遵守“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時間段限制。
2022年1月1日前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以勸阻和疏導為主,積極倡導文明婚慶。2022年1月1日《辦法》正式實施後,禁放區域及禁放時限內的違法燃放行為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婚慶場合,鼓勵和倡導使用無污染、噪聲小的煙花爆竹替代品,如採用喜慶音樂(不超過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鮮花、噴花、爆破氣球等安全、綠色、環保的方式從事相關活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市自建市以來從未實施過煙花爆竹禁放,“禁放”不僅對民眾是“新鮮事物”,對政策制定和管理機關來說同樣適用,後續禁放管理中的措施和出現的具體情況都需要逐步摸索和應對。基於“先試先行”的考慮,我市第一個出台的禁放規定以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制定發布,有效期兩年,後期我們將根據《辦法》貫徹實施情況及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反饋意見以人大立法或政府規章的形式重新起草制定我市煙花爆竹禁放法規或規章,確保禁放工作的延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