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松桃苗族自治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松桃苗族自治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於2020年6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松桃苗族自治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減少噪音污染,改善空氣品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黑火藥等為主要原材料製成的,引燃後能產生煙、光、聲、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本條例所稱城區是指自治縣縣城的下列區域,具體為:
(一)蓼皋街道:平塊社區,濱江社區,南門社區,吊井灣社區,枇杷社區,雲落屯社區,桂花社區,馬田龍社區,麻旦社區,決基社區,育才社區,團山社區,文山社區,牛場村,粑坳社區的粑坳組、白臘堂組、老朴茨組、小河組、上大坪組、下大坪組,稿樓社區的滿家組、團山組、上稿樓組、下稿樓組、甲子山組、九龍坡組和高峰社區的方家組、尹家組、伍家組、李家組、莫家組、洗馬組、上高峰組;
(二)世昌街道:道水社區的八組道水安置點至九組小岩頭、十組犀牛洞至道布;
(三)太平營街道:土屯社區,老寨社區的一組、七組和古莊社區的一組、二組。
除前款規定的區域外,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並公布需要加強管控的區域。
第四條 自治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應當堅持禁限結合、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審批城區煙花爆竹臨時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規定。
民政部門負責在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等場所開展宣傳工作,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規定。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學校加強對學生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並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蓼皋街道辦事處、世昌街道辦事處和太平營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及時勸阻違規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執法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宣傳、引導和巡查等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增強村(居)民環保意識和自律意識。
第六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傳,引導公眾自覺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學生、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第七條 禁止在自治縣城區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場所;
(二)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福利院、金融、電信、郵政等單位;
(三)商貿集市、商場、超市、酒店、賓館、影劇院、歌舞廳、停車場、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燃油、燃氣、供水、供電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客(貨)運站、高速公路、主次幹道、城市橋樑、人行天橋、地下綜合管網等場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七)山林、公墓等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八條 在自治縣城區內,除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禁止區域和場所外,下列時間和情形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
(二)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的重大節慶活動。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時間和情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在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外,合理確定升空類、禮花類、組合煙花類煙花爆竹的燃放點,設定明顯的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自治縣城區內,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向行人、車輛、樹木、河道、建(構)築物、窨井、公共綠地、建築工地等投擲、拋射燃放;
(二)在建(構)築物的室內、屋頂、陽台、公共樓道等場所投擲、拋射、懸掛燃放;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多種形式,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當大氣環境質量達到重度污染預警等級時,城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自治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得設定煙花爆竹銷售點。城區其他區域,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經報請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設定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
煙花爆竹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遵照執行。
確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對煙花爆竹購買者實行實名登記的,銷售者應當如實記錄銷售信息;購買者不能提供相關身份信息的,銷售者不得售予。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接到舉報的國家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200元至500元獎勵。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舉報反饋制度,對相關舉報及時進行登記、查處,並在結案後三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煙花爆竹銷售者未如實記錄銷售信息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或者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或者政務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