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

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

《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加強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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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煙花爆竹的採購、批發、配送、零售等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煙花爆竹經營實行專營制度,市供銷合作社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的專營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市供銷合作社委託,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第四條  煙花爆竹專營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布點、統一價格、統一監封標識的連鎖經營。
第五條  市供銷合作社主要職責:
(一)確定、組建市煙花爆竹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和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煙花爆竹專營批發公司(以下簡稱專營公司);
(二)負責選定向本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合法生產企業;
(三)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和實施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方案;
(四)核發《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委託書》及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標識;
(五)配合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整頓和規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
第六條  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組織過期、非法、不合格產品的銷毀、處置。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註銷及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責任。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煙花爆竹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集團公司和專營公司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市供銷合作社的委託專營權。
第八條  市供銷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委託集團公司以參(控)股等方式對專營公司進行資源整合。原則上每個區縣的多個專營公司整合成為1個股份制形式的專營公司,統一管理經營。
第九條  集團公司會同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和安全、環保原則,初選在本市經營、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並配合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供銷合作社確定可以在本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不屬於本市公布種類的煙花爆竹,禁止經營、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條  集團公司必須到選定的合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並統一配送給專營公司。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和專營公司必須持有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市供銷合作社核發的《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委託書》。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和專營公司應當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委託書》。
第十三條  專營公司應當將合法煙花爆竹產品銷售配送至所在行政區域內各專營零售點,不得跨區域銷售。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和專營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委託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和專營公司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契約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契約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並留存3年備查。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和專營公司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及時、妥善銷毀。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須符合布點規劃,依法獲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市供銷合作社統一制發的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標識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經營場所應當懸掛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標識。
第十九條  專營零售點應嚴格按營業執照許可期限進行銷售,許可期限到期後剩餘的煙花爆竹,必須及時處理,由專營公司按協定回收,統一儲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市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確定煙花爆竹委託專營權,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委託專營權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委託專營權企業的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供銷合作社每年對集團公司、專營公司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並以此確定下年度委託專營權;市供銷合作社委託區縣供銷合作社或集團公司、專營公司配合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地煙花爆竹專營零售點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並以此確定下年度委託專營權。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取得的委託專營權,市供銷合作社依法取消其委託專營權。
取得煙花爆竹委託專營權的單位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市供銷合作社應當依法及時取消其委託專營權。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或者《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委託書》的,發證機關依法不予辦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或者《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委託書》的,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註銷。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專營公司及零售經營者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和限量。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許可不得運輸。運輸人員、車輛必須取得相關資格、資質,採用危險貨物專用車輛進行配送運輸。鼓勵專營公司加強合作進行統一配送運輸,同時做好煙花爆竹產品出入庫信息採集和運輸許可證核銷等工作,實現煙花爆竹流向信息閉環式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範圍內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由市供銷合作社委託集團公司按照公安部門明確的燃放許可範圍組織有燃放資質的企業進行燃放。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應急管理、供銷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市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渝辦發〔2006〕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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