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苗王城景區條例

《松桃苗族自治縣苗王城景區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松桃苗族自治縣苗王城景區條例》,由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苗王城景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十七屆〕第17號
《松桃苗族自治縣苗王城景區條例》於2023年2月2日由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19日

條例全文

松桃苗族自治縣苗王城景區條例
(2023年2月2日松桃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苗王城景區管理,合理利用景區資源,保護和傳承優秀民族傳統文化,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苗王城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苗王城景區包括以下區域:正大鎮薅菜村,空桐村桐木坪、龍家寨、大院子,地容村代兩寨,盤信鎮滿家村滿家屯、羅家沖,以及迓駕至大興二級公路正大鎮正光村喇叭塘至水竹坪段兩側已經形成的規模集中連片茶山區域。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苗王城景區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和發展可持續性。
第四條 苗王城景區內重點保護下列內容:
(一)傳統村落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
(二)寨門、長廊、圍牆、古井、神判台、點將台、古巷道、石板路、風雨橋、吊腳樓、古木屋等歷史遺蹟、傳統民居、公共文化建築;
(三)苗繡、苗醫藥、四面鼓、八人秋、苗族絕技絕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和傳承;
(四)傳統習俗、民俗節慶等;
(五)大梁河官舟河段及其峽谷;
(六)西波洞、牛鼻洞、急漩灘、儺洞等溶洞;
(七)山體、山石、古樹名木;
(八)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內容。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苗王城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自治縣文體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苗王城景區文化遺產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苗王城景區文化旅遊發展工作,並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正大鎮人民政府、盤信鎮人民政府編制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苗王城景區保護範圍內古樹名木的普查、標識和保護工作。
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具體負責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管理的工作。
正大鎮人民政府和盤信鎮人民政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法規宣傳、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古樹名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工作。
自治縣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苗王城景區的保護,對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苗王城景區的義務,有權對損害苗王城景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鼓勵和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對污染苗王城景區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條 苗王城景區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三個區域,實行分區保護。
核心保護區是指:正大鎮薅菜村的新寨。
建設控制區是指:迓駕至大興二級公路正大鎮正光村喇叭塘至水竹坪段兩側已經形成的規模集中連片茶山區域和正大鎮薅菜村甘塘、大坪、田家寨、銀匠坳和對門河自然寨。
風貌協調區是指:正大鎮空桐村桐木坪、龍家寨、大院子,地容村代兩寨和盤信鎮滿家村滿家屯、羅家沖。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發展實際對苗王城景區需要加強管控的區域進行調整。
第八條 苗王城景區核心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傳統建築原有高度、體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築風貌;
(二)新建、改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和發展規劃,與傳統格局和風貌相協調;
(三)傳統建築、古路橋涵垣、古井古塘等建(構)築物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推廣採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築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第九條 苗王城景區建設控制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活動,以及對建(構)築物進行修繕和外部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保護和發展規劃,保證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整體風貌協調一致。
第十條 苗王城景區風貌協調區應當按照保護和發展規劃,做好環境整治和污染防治,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編制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鄉村振興規劃等有關規劃相互融合,突出傳承創新,彰顯民族特色,促進民族團結。
編制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結合村莊分類與布局,統籌預留宅基地新建區域,滿足核心保護區內居民因保護需要不能改建、擴建房屋的新建宅基地需求。
經依法批准的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論證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意見,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編制、修改苗王城景區保護和發展規劃應當邀請苗王城景區範圍內的村民參與,充分聽取村民意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苗王城景區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傳習、傳承苗繡、苗歌、苗拳、苗醫藥、八人秋、苗族花鼓、苗族飲食、絕技絕藝、銀飾技藝等非物質文化;
(二)舉辦傳統節日民俗活動;
(三)製作和經營苗繡、銀飾、苗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及其他特色旅遊商品;
(四)研究開發特色飲食文化;
(五)經營民俗客棧、特色餐館,發展旅遊服務業;
(六)興辦文化創意產業、創辦傳統工藝作坊;
(七)開辦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鄉愁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
(八)其他有利於苗王城景區保護和優秀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十三條 利用苗王城景區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尊重村民意願,並依法對權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苗王城景區核心保護區內傳統民居的維護修繕,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向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配套完善苗王城景區的文化展示場館,建設苗族文化博物館、苗族歷史展示館、松桃歷史紀念館等展示場館。
第十五條 苗王城景區範圍內被依法認定的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給予不低於 3000 元的傳習補助,並享受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苗王城景區範圍內的道路、村寨以及核心保護區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歷史遺蹟、傳統民居等應當設立標識、標牌,標識、標牌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苗族語言文字標註。
第十七條 苗王城景區範圍內現有的集中連片茶山區域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為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並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建設。
第十八條 苗王城景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峽谷、溶洞等自然景觀;
(二)占用、損壞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林地綠地、河道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
(三)擅自侵占、毀壞茶樹生態種植保護區基地;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苗王城景區核心保護區內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污、刻劃、損壞歷史遺蹟、傳統民居、公共文化建築等;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
(四)隨意傾倒、堆放、拋撒、焚燒生活垃圾;
(五)在春節和特定重大活動之外的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占、毀壞行為,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50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苗王城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燃放,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苗王城景區保護管理工作職責或者在苗王城景區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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