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崇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崇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崇左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應當堅持教育引導、嚴格管控、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處理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應急管理、教育、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鄉綜合執法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管理服務區域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將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識的教育。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軌道交通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生產、儲備單位和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的安全保護區內;
(四)糧食儲備倉庫、物流倉儲等單位;
(五)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區、產業園區辦公區、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兒童)福利機構;
(六)山林、草場等重點防火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 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
第十二條 重大公共活動期間,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方可燃放。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樓道、屋頂、陽台、窗戶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四條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或者時段,提供慶典、殯儀、宴席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服務前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不得為其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對在其服務場所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或者時段,提供慶典、殯儀、宴席等服務的經營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提供煙花爆竹燃放服務的經營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其服務場所內未履行勸阻或者報告義務,並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經營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