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規範我縣煙花爆竹燃放秩序,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高縣人民政府出台關於規範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 發布單位:高縣人民政府
高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高府通〔2016〕2號
為規範我縣煙花爆竹燃放秩序,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春節期間限定燃放時間:2016年2月6日(農曆臘月二十八)至2016年2月22日(農曆正月十五)。
二、春節期間限定燃放區域:嚴禁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公眾娛樂場所、繁華街道和交通主幹道、集貿市場、車站內及居民小區、樓房陽台燃放;嚴禁在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工廠、倉庫、加油(加氣)站、液化氣站周邊200米以內及電力、通訊線路附近燃放;嚴禁在高層建築、施工工地等重點部位、場所及周邊燃放。
文江鎮城區定點燃放點:柳湖公園、濱河公園,慶符鎮城區定點燃放點:碩勛路延伸段(高縣實驗二小至高州國際)、32米乾道(石門大道)、碩勛公園、濱江西路河提。文江鎮、慶符鎮主城區其餘區域一律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三、嚴禁違規銷售和燃放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嚴禁燃放孔明燈。
四、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安監部門將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處罰。對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對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實行有獎舉報。對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舉報內容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每起案件不低於1000元獎勵;對舉報非法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舉報內容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按實際查處數量計算,每箱給予30元獎勵。
高縣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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