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切實維護廣大民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秩序以及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縣城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 文號:道府發〔2006〕21號
  • 發布部門: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通告背景,通告內容,

通告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切實維護廣大民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秩序以及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縣城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特發此公告。

通告內容

道府發〔2006〕21號: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東面起止範圍:新民村民組—杜家灣村民組—鏡鵬肉食品公司。
(二)南面起止範圍:正興村民組—復烤廠—星星村民組。
(三)西面起止範圍:凡岩—南門村民組—聯農村民組—德村寺村民組。
(四)北面起止範圍:雙碑橋—鴨子壩村民組—新龍村民組—新山村民組—解放組。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一)每年農曆臘月三十日至正月初一兩天可以燃放;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七時至二十二時和清明節上墳掃墓可以燃放。
(二)限制燃放區域舉辦喪事活動期間,除每日七時至二十二時可以燃放外,其餘時間禁止燃放;經過縣城區主要街道出殯或運送遺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為紀念、慶祝重大紀念日、重大節日需舉辦焰火晚會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批准並頒發《燃放許可證》後,方可持證在批准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四)文物保護單位、幼稚園、學校、醫院、敬老院、車站、加油站、輸變電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等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禁止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區域的婚嫁、壽宴及開業慶典等活動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六)在可以燃放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必須要有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一旦發生事故,有關機關將予以嚴厲處罰。
三、違反燃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處罰。
四、本通告自2006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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