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於2017年6月29日安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2020年8月27日安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改,根據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安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0/29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活動。
第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和焚燒香紙冥幣的管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五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行政執法。
市場監督、交通、生態環境、住建、教體、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管理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和禁止焚燒香紙冥幣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和引導居民、村民移風易俗。
第六條 安慶市城區龍城路、合安高速、外環北路、破罡湖南岸、安廣江堤、沿江東路、沿江西路、石門湖東岸、外環西路和206國道形成的合圍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情況,適時調整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在重大節日、慶禮、慶典活動中,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告。
第七條 下列地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
(一)國家機關;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幹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
(四)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建成區內長江岸線(防洪堤及灘涂);
(七)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
(八)山林、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地;
(九)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地點、場所。
市人民政府、管理單位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地點、場所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八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提示公民在此期間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窨井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樓道、屋頂、陽台、窗戶燃放煙花爆竹;
(四)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的數量。
第十二條 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向服務對象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規定,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舉報。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焚燒香紙冥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零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提前告知、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不舉報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對提供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及物業服務企業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申請予以許可的;
(二)對違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處理的;
(四)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九條 各縣(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香紙冥幣的區域和時間,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具體情況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香紙冥幣,是指香、黃表紙、冥幣等祭祀用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