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條例

《阜陽市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條例》是安徽省阜陽市制定的一項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所屬地區:安徽省阜陽市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阜陽市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5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條例所稱大盤香,是指利用各種可燃材料、粘合劑、添加劑等製作的整體直徑超過五厘米、高度超過十厘米的盤狀或者其他形狀的香。
第四條阜陽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中心城區及阜合現代產業園區規劃範圍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阜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全年禁止燃燒大盤香。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發展需要,可以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區域和時間。
第五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下列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及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
(七)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八)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
(九)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遊景區、林場、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地;
(十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
第六條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第七條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煙花爆竹和大盤香長效管理工作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燃放管理工作,監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及時勸阻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執法活動。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區域內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以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大盤香的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燃燒大盤香等行為。
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質監、交通運輸、旅遊、財政、民政、教育、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宣傳、引導、監督,組織屬地管理區域的村民、居民以及住宿、餐飲、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制定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公約,並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提供慶典、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對經營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城管執法部門舉報。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及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學生、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安全教育和監管。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下水道、窨井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的區域,不得設定煙花爆竹和大盤香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和大盤香。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城管執法、安全監管、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舉報反饋制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場所或者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違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露天或者公共區域內燃燒大盤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燒大盤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批發企業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經營大盤香的,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大盤香及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提供慶典、宴席、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對經營管理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大盤香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在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和大盤香燃放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泄露舉報人身份及舉報信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五)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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