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梨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梨樹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印發單位i:梨樹縣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10日
- 性質:通知
通知頒布,正文,
通知頒布
梨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梨樹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梨樹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梨樹縣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正文
梨樹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和諧的社會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符合國家產品分級與藥量規定的煙花爆竹的製成品。
第三條 縣公安部門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城管、安監、質監、工商、環保、建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廣泛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綠化地帶及其他重點防火單位或區域。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綠化地帶及其他重點防火單位或區域。
(七)機動車道及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第五條 禁止燃放時間。凌晨一時至六時多數人休息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土火箭、手持閃光雷等國家禁止經營的品種。燃放符合國家規定品種時應當按照產品說明,在空曠地面上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土火箭、手持閃光雷等國家禁止經營的品種。燃放符合國家規定品種時應當按照產品說明,在空曠地面上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築物內、陽台、屋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第八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第八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後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清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不履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