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是成都市公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管理規定,

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2日

管理規定

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城鄉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移風易俗,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城區是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等五城區以及其他區(縣)伸入繞城高速公路外側500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中心城區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地區的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
(二)車站、捷運、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200米範圍內;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稚園、商場、集貿市場和文化娛樂體育場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區域或者場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台、視窗、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二)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綠化地、地下管網等拋擲煙花爆竹;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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