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管理規定》是延安市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煙花爆竹孔明燈禁限放管理規定
- 實施地區:延安市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延安市各縣區以及延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延安新區。
舉辦Ⅱ級以上(含Ⅱ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之前20日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舉辦Ⅲ級以下(含Ⅲ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之前20日向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日期和時限
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臘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餘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婚喪嫁娶等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省、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孔明燈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網咖等休閒娛樂場所、古建築、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賓館酒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部隊駐地、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養老機構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民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台、陽台、樓梯、走廊、視窗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延安市空氣品質自動監控站點1千米周圍內嚴禁燃放。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定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設定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和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偽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必須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煙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不得購買孔明燈等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五、煙花爆竹孔明燈燃放管理部門分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定禁限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民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菸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定,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工商、環保、城管、質監、交通和供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教育、民政、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法律責任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線索,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