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

1988年7月7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9月3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7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1
  • 實施時間:2007.03.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活動,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全省人民的監督。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少數服從多數,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式舉行會議,審議、決定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具有法定效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
第二章 會議準備
第七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各自職責,圍繞本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提出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計畫和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等年度工作計畫的建議,經徵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意見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做好準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做好有關提案、專項工作報告的準備和執法檢查、代表視察的配合工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議案建議稿,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出議案。
第十條 提案人應當提供議案文本及必要的說明、資料。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委員會審查議案時,認為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補充。
第十一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未按前款時間提出的議案,一般不列入最近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特殊情況下,提案人可以隨時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收到議案後,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工作委員會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對收到的議案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提交主任會議討論。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工作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通知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列席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認為議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在起草、審議、審查和修改法規草案、決議或者決定草案過程中,可以將法規草案、法規草案修改建議稿、決議或者決定草案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五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益有重大影響,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較大爭議,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舉行聽證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舉行聽證會。
聽證規則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執法檢查組、代表視察組在執法檢查、代表視察活動結束後,應當提出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開展調研活動,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意見報告或者調研報告和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討論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會議日程草案。
會議日程應當合理安排會議的進程和時間,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夠對議題進行充分審議。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將會議日期、地點、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將初審的法規草案、專項工作報告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章 會議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主任會議決定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允許新聞採訪和旁聽。特殊情況下,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期間不得無故退席和缺席。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的方式。
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召集人。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會議日程草案,在全體會議上通過。會議期間,需要改變會議議程的,應當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會議的進展情況,調整會議日程。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院長、副檢察長列席。
其他列席人員由主任會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列席人員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席位應當分別設定。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簽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組織工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及時整理編印會議簡報,印發參會人員。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公開會議時,可以安排公民旁聽。公民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四章 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專項工作報告、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等,以及全體會議需要聽取的其他事項。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法規案的審議意見報告或者審查意見報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批法規的說明,法制委員會對報批法規審查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參閱材料由辦公廳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一名組成人員或者主任會議委託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提案機關負責人作說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選的代表作說明。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綜合性或者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副省長向會議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或者省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會議報告。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其委託的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
執法檢查、代表視察情況由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第三十三條 審議議案、報告等一般採取分組會議進行,需要就重大問題或者較大分歧意見進行集中討論,可以採取聯組會議審議。
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議案和審查報批法規應當宣讀議案內容和報批法規。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應當圍繞議題充分發表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發言,應當簡明扼要。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召集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自願報名在全體會議上單獨或者聯合作專題發言。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專項工作報告、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以及審查報批法規時,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牞回答詢問。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決算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歸納整理審議意見。整理審議意見應當全面、真實、準確。
整理歸納的審議意見經有關委員會負責人核閱,送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核簽,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後,連同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或者審查意見一併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
第五章 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完畢後,有關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擬表決的法規草案、決議或者決定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提出表決稿。
第三十九條 主任會議聽取有關委員會關於議案、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等審議情況和修改情況的匯報,討論法規、決議、決定的草案表決稿,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草案表決稿以及修改說明在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前,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條 對擬表決的事項,審議時有重大分歧意見或者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根據有關委員會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會後交有關委員會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後,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但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經作了修改擬交付表決的法規案,原提案人不能撤回。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代省長、副省長和撤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他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和工作報告,採用無記名的電子表決器表決。
其他事項的表決方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電子表決器發生故障不能進行表決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採用其他無記名表決方式。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應當採用無記名方式表決的,不得採用任何有可能泄露組成人員意圖的表決方式。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入表決程式後,不再對擬表決事項進行審議,對法規案可以不宣讀表決稿。
表決分為贊成、反對、棄權,未按電子表決器或者未投票的,視為棄權。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事項,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即獲通過;未獲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即被否決。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人事任免名單,應當在《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陝西日報》上公布,並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發布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有關活動的信息。新聞發布制度由主任會議制定。
新聞單位採訪報導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和工作情況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檔案、主任會議檔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統一歸檔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會議結束時交回涉密檔案。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參會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未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不得散發文字材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立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監督、人事任免等工作,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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