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於2013年8月2日由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3年8月6日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8月6日
條例概述,條例正文,

條例概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2013年8月6日)起施行。

條例正文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涉及行政許可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農業機械新產品在正式投入生產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鑑定;未經鑑定或鑑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二、刪去《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確需降低高程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和公路的建設,應當避開山洪威脅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其布局和設防高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防洪規劃的要求。已經建在受山洪威脅或者地勢低洼地方的,應當採取防禦措施;建在行洪灘地的,應當限期搬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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