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於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0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8.30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9月29日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發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五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已經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推廣體系
第三章 推廣與套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促進鄉村振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套用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套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
(一)良種繁育、栽培、肥料施用、植物生長發育監測技術和養殖技術;
(二)耕地質量和土壤墒情監測、土壤改良等技術;
(三)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
(四)農產品收穫、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技術;
(五)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
(六)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水土保持技術;
(七)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
(八)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與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
(九)設施農業、智慧農業等其他農業技術。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套用於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完善保障機制,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水行政等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業技術推廣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套用先進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先進農業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鼓勵和支持引進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成績突出的人員可以破格晉升職稱等級。
第二章 推廣體系
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民眾性科技組織、新型職業農民、科技示範戶以及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九條 根據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以及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和水利設施分布等情況,因地制宜設定縣級、鄉鎮或者區域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條塊結合、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其工作計畫、推廣資金、在編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安排管理。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保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公益性職責外,還應當做好下列公益性工作:
(一)組織推廣農藥和化肥減量增效技術、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
(二)組織推廣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動物的無害化處理技術;
(三)指導農業技術服務站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新型職業農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四)參與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科技示範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五)蒐集、整理、傳播適合本區域的農業技術信息。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的農業特色、種養規模、服務範圍和工作任務等合理確定,按核定編制足額配備人員,保證公益性職責的履行。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定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省、設區的市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的有關專業學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定向培養、設立特定崗位或者直接考察聘用等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科技示範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載體建立健全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形成農業技術推廣網路。
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新型職業農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按照規定對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的給予補助。
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在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各項農業先進技術的宣傳、示範和推廣,為農戶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發揮人才、成果、科研優勢,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加快農業先進技術的普及套用。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通過設立農業技術推廣崗位等途徑,將農業技術推廣實績作為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工程管理單位發揮自身信息、技術、市場等優勢,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新型職業農民、科技示範戶、家庭農場負責人、專業大戶、生產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等創辦各類農業專業化服務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第三章 推廣與套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制定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計畫。重大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與計畫,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應當把農業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問題列入課題研究,其科研成果可以由其直接推廣,也可以通過其他農業技術推廣主體進行推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各類農業技術推廣主體可以通過技術培訓、現場觀摩、實地指導、建立示範基地等方式,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
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應當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信息化平台。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運用信息網路和其他現代傳播信息手段,為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科技信息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與農業技術推廣。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生產中套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技術培訓、資金、物資和銷售等方面給予扶持。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套用農業技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認真履行公益性職責,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縣級、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農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公益性職責外,可以提供農業技術增值服務,並獲得合理報酬。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各類組織和機構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推動發展託管、訂單、互助等多種形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和支持農業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工廠化育秧、農機作業、病蟲害統防統治等農業系列化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並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撥款以及從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的渠道,籌集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用於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國家規定的各項用於農業技術進步的資金應當保證落實,並及時到位。省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
縣級、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和改善縣級、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
第二十五條 在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鄉鎮(不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具有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積極工作,完成任務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崗位浮動工資;
(二)在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滿二十五年的農業科技人員,成績顯著,經縣級人民政府推薦,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物質獎勵;
(三)新聘用到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直接執行定級工資;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範基地和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的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職稱管理部門應當提高縣級、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建立健全專業技術崗位統籌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
鄉鎮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以考核其推廣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和實績為主。申報高級職稱的,可以單獨分組、單獨評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以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通過組織專業進修、繼續教育、短期集訓等方式,有計畫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使其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評。對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監督、考評,應當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工作責任制度和考評制度。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考核應當由服務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
第三十條 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信貸、保險和國家規定的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實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自願原則,強迫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
(三)侵占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財產的;
(四)虛報試驗、示範結果的;
(五)虛報推廣成果,騙取榮譽的;
(六)以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為名牟取暴利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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