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將《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第十七條“審議修改後的法規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表決前,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作出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再對修改後的法規草案進行宣讀。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修改為:“審議修改後的法規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表決前,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作出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