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5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1月30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規則全文,審議報告,審議說明,規則說明,

規則全文

(2005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12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根據需要,提出設立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草案;
(五)審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六)審議通過擬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通過視察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擬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將擬提請審議的工作報告及說明發給代表,徵求意見。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較少的選舉單位可以聯合組成代表團;駐鄂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代表組成一個代表團。
各代表團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按照便於審議的原則,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條 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本團全體會議,組織本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反映本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主持在本團會議上的詢問、質詢,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處理本團的其他工作事項。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需要設立的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產生,由常務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各代表團團長、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和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其人數為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一般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三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提出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決定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才能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的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或者本次會議秘書長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若干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
(四)必要時,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需要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召開全體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言;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有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大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代表的法定職責。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履行職責。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由選舉單位向常務委員會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會議期間由代表團向秘書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依法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不是代表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
(四)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會議的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代表團請假。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列席人員,應當按照會議的安排和要求,列席會議,聽取意見。
出席省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政協委員應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全體會議。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由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意見後,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按照務實、高效的原則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會議期間,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紙質或者電子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旁聽。旁聽辦法由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秘書處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網路、電視、廣播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四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人,並在本次會議代表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第二十五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提出的議案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議案的領銜人、提案人、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並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六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印發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予以公開。
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布和備案,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報告,審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預算以及相關執行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報告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各項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對報告中重要和專門性的問題,主席團可以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對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由秘書處整理交有關機構研究辦理。
審議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聽取意見。
第三十五條 受主席團委託,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專題審議的情況,起草關於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工作報告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批准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應當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專題報告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聽取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本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根據需要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本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三十九條 受主席團委託,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主席團會議通過的審查結果報告,起草關於本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條 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罷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接受上述人員的辭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依法罷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應當制定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不同代表團的代表可以聯合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第四十五條 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人,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推薦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或者推薦理由印發代表。
第四十六條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依法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並公布結果。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提名的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換屆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八條 在投票選舉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前,主席團可以組織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等活動,為代表了解候選人提供條件。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五十條 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時,依照法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一條 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與應選人數相等。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設秘密寫票處。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宣布。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對個別副省長和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罷免案,可以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六個月內,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定,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接受其辭職,經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後,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七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發表意見時,提出的問題應當與原質詢的問題有關。
第六十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覆的要求,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在會議期間答覆有困難的,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意見作出決定。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門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提供情況的組織和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情況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五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條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大會發言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並將發言的主要內容提交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每位代表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決定。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和選舉時,代表不進行大會發言。
第六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或者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就同一議題的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需要延長發言時間的,應當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六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使用表決器時,採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湖北人大網、《湖北日報》等媒體上公布,並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報告

大會主席團:
1月27日,各代表團審議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代表們認為,為了健全我省人大議事制度,進一步促進我省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制定該議事規則十分必要。草案總結了省人民代表大會多年來的議事經驗,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內容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大會予以通過。同時代表們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月28日召開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五條中規定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其中的“會議”指向不夠明確,建議規定得更明確一些。還有的代表提出,對代表在會議期間臨時請假的程式,應當予以明確和簡化。根據代表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相關內容修改為:“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代表在會議期間臨時請假的,應當經代表團團長同意。”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七條第一款應當修改為,常委會應當在大會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根據代表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該款內容作相應修改。還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中,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在會議前徵求代表意見,應當有明確的時間要求。法制委員會認為,這個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從實踐看,規定工作報告提前徵求代表意見的具體時間,在執行中有一定難度,各有關機關會前準備工作的進度也不盡一致。故建議對徵求意見的時間只作原則規定為宜。
三、有的代表提出,代表大會由常委會召集,因此草案第十一條關於大會主席團組成的規定中應當增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根據代表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產生,由常務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各代表團團長、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和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其人數為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四、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五條中對列席人員請假制度的規定應當更明確一些,對“一府兩院”的列席人員應當提出嚴格要求。根據代表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代表團請假。”同時,增加“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列席人員,應當按照會議的安排和要求,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作為該條第三款。
五、有的代表提出,每位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應當根據發言人數確定,不宜在議事規則中作統一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六十條中的相關內容修改為:“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每位代表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決定。”
六、有的代表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增加規定:“整改情況的報告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仍未獲得批准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提出辭職請求。”對此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在會前曾專門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請示,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覆意見是:“工作報告在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會議上未獲批准的,提出該報告的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否應當提出辭職,法律沒有規定,需要進一步研究,以暫不作規定為宜。”故建議不作規定。
此外,根據代表的意見,對草案的個別文字作了適當修改。法制委員會按上述意見修改後,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以上報告及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主席團審議。

審議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11月22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制定該議事規則很有必要,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現將主要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中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計畫報告”和“預算報告”的規定,應當更原則、更靈活一些為宜。還有的委員提出,除了幾個法定報告之外,每次會議可以確定一個全省人民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向大會作專題報告。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工作報告未獲得批准的,報告機關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的規定,間隔時間太長,建議改為在半年內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報告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有關預算審查程式的規定中應當增加“常委會預算審查工作委員會”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四十條中的“介紹候選人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應當採取多種方式,不限於書面介紹。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六十條中關於大會全體會議發言的規定應當適當簡化。
以上審議意見已在草案修改稿中分別予以吸納。
此外,有些委員還就開好代表大會會議、改進選舉工作、提高會議質量等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一是政府的三個報告,內容交叉重複,報告的方式應當改革;二是代表在審議報告時,應當多提建議性意見,領導同志在會議期間也要儘量多聽取基層代表的意見;三是每次大會的主席團成員除了部分實行常任之外,其他成員可以適當輪換;四是在換屆選舉時,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實行差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領導人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與代表見面。這些意見和建議,需要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研究和加以改進。
特此說明。

規則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向大會作關於《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說明。我省人民代表大會自成立以來,一直未制定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所遵循的議事程式和方法散見於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相關的規範性檔案中。隨著人大工作的不斷發展,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此後又有29個省(市、區)人大先後制定了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有的省市還多次進行了修改完善。為了健全我省人大議事制度,便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進一步促進我省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受主任會議委託,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人大工作實際,並借鑑外省的立法經驗,草擬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去年(2014年)10月,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印發全體省人大代表、在鄂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和有關組織,廣泛徵求了意見。法規工作室根據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反覆作了修改。去年(2014年)11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制定該議事規則十分必要,並決定提請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草案共九章六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選舉、罷免和辭職,詢問和質詢,調查委員會,發言和表決,附則等。現就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代表出席會議
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責、集體行使代表大會職權的重要前提。為了提高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出席率,保證會議質量和效率,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五條中規定:“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代表的法定職責。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代表在會議期間請假應當書面向代表團提出,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二、關於會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大常委會以及各有關方面需要進行一系列準備工作。為了讓代表能夠在會前及時了解會議議題,並圍繞會議內容開展視察和調查研究,作好審議前的準備工作,草案第六條、第七條主要就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大會舉行的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二是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應當在大會前,將擬提請審議的工作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說明印發代表,徵求意見;三是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會前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組織代表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三、關於聽取和審查工作報告
地方組織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因此,有些代表提出,為提高會議效率,建議在大會全體會議上不再聽取“計畫報告”和“預算報告”,而採用書面提交會議審議的形式。此外,還有的提出,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因此,省人民代表大會除了聽取和審查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四個工作報告外,應當適時聽取和審查全省人民普遍關心的一些重大事項的報告。根據代表、委員的意見和法律的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報告,審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同時,在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就有關工作報告未獲得批准而應當進行整改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四、關於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在選舉過程中,介紹候選人情況、組織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有利於代表了解候選人情況,依法進行民主選舉。去年(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選舉法體現了這一精神。據此,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分別就介紹候選人情況、組織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在投票選舉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前,主席團可以組織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等活動,為代表了解候選人提供條件。”
議事規則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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