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並結合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有關管理自治地方事務的綜合性法規。
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程式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7-31
- 生效日期:1998-07-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801
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並結合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有關管理自治地方事務的綜合性法規。
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程式的規定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程式的規定規定 編輯 語音 第...
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同時廢止。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補充規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變通規定、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條件、規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適用本規定的有關程式。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經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批准;2008年5月3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會議修訂,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會議紀要、指引等規範性檔案; (五)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範性檔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報...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經1989年4月7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批准;根據2003年2月1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5.05.27 實施時間 1995.05.27 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將《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第十七條“審議修改後的法規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修正,2014年2月1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以及名稱的變更,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7.01.12 實施時間 2007.02.01 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1月12日通過,現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12.13 實施時間 2000.01.01...
法律法規對複查、覆核程式和時限要求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信訪人對其他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對信訪事項的複查、覆核辦法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二條 對重大、複雜、疑難...
1993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4日公布施行 [1-5]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規定 頒布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它們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自治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第一條 為了規範批准長沙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程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三、有的委員提出,有關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行政執法機關監督的內容,可否不在本條例規定,建議斟酌修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條例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主要是為了強化行政機關外部權力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而外部監督中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式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省人民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行政執法具體程式,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行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
該《條例》分總則、任免範圍、任免程式、監督、附則5章49條,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訂、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4...
(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式。對不違背上述原則和規定的,應當予以批准。第十條 對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交付表決。第十一條 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
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的審議意見,認為該條例不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違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規定,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