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 實施地區:安徽省
條例全文
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街道人大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人大工委),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街道人大工委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 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幫助解決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組織代表聯繫選民和人民民眾,依法參與化解矛盾糾紛,常態化開展代表為人民民眾辦實事活動;加強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繫點等代表履職平台建設,充分發揮代表履職平台的功能作用;
(四)組織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項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
(五)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協助常務委員會建立代表履職檔案;
(六)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組織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和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派駐街道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專項工作報告,對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工作機構的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七)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組織代表參加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八)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依法辦理街道轄區內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補選等有關工作;
(九)根據常務委員會安排,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有關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協助開展議事協商,指導街道人民民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街道人大工委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設專職主任一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專職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委員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按程式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應當依法提名為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
街道人大工委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街道人大工委會議,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街道人大工委會議議定的事項,檢查和督促代表和民眾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處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七條 街道人大工委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有關事項,應當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的,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
第八條 街道人大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代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
第九條 街道人大工委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監督等活動形成的報告,代表聯繫選民和人民民眾收集的建議、批評、意見,由街道人大工委分類處理。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不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街道人大工委,並向代表反饋。
第十條 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圍繞涉及本轄區的城鄉規劃、工程項目、征地拆遷、民生實事等重點協商事項,組織代表、人民民眾、街道有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通過召開協商會等方式,加強溝通協商,推進民生實事落實,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街道人大工委的領導,重視街道人大工委隊伍建設,結合實際對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作出統籌安排,研究解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和建設的重要問題。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街道人大工委的聯繫,共同推動相關工作。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應當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務委員會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街道人大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會議制度、議事規則、調研視察、聯繫代表和選民、意見建議交辦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街道人大工委的聯繫,並建立工作通報制度。
街道召開的重要會議,應當邀請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參加,聽取街道人大工委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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