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於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提高視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權利、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也是代表對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種形式。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
第三條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應在適當時間統一安排組織或者委託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集中視察。
視察的主要內容:
(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五)其他。
視察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
視察結束後,視察活動的組織單位應向省人大常委會寫出視察報告。
第四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要點或者代表的建議,可以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可以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專題視察應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
組織專題視察,應有熟悉情況的代表參加,必要時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配合進行。視察結束後,視察活動的組織單位應向省人大常委會寫出專題視察報告。
第五條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單獨或者聯合就地視察。視察的單位、內容、時間由代表自行確定,也可以提出由當地人大常委會協助安排。
第六條 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範圍內就地視察,也可以回原選舉單位視察。
第七條 代表在視察活動中,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向人民民眾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八條 代表應當積極開展視察活動。對於集中視察活動,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第九條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填寫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上。凡屬設區的市處理的問題,交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凡需要省級有關部門處理的問題,交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第十條 本省國家機關和單位,在接待代表視察時,有關負責人應向代表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對代表提出的應當由本地區、本單位處理的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當場答覆代表,需要事後研究處理的問題,由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答覆代表。
第十一條 代表視察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由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管理使用。
第十二條 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代表參加視察活動,並提供方便。對代表參加視察的時間必須給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條 對拒絕或者者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以及對提出批評或者反映問題的代表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6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視察的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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