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是一則辦法,於2013年8月16日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 類型:法律條文
  • 通過日期:2013-8-16
概要,內容,

概要

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號),《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試行)已經海東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8月1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告,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8月22日。

內容

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試行)
(2013年8月16日海東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證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進行視察,增強視察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活動,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
本市轄區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依法進行視察。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應當組織或者委託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集中視察。
集中視察應當制定視察方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擬定。確定視察內容時應當聽取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視察方案由常務委員會分管副主任審查,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實施。
視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視察的指導思想、視察的內容及重點、視察的地域和對象、視察的時間安排、視察的方法及基本要求、視察組成員、工作人員配備及有關保障等。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要求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縣、區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第五條 代表小組視察一般在代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域內進行。代表小組組長就視察的內容和時間徵求代表意見後,同所在縣、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安排。
第六條 根據代表的要求,經市和縣、區人大常委會聯繫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常務委員會可以建議代表就某一問題持代表證進行視察。
第七條 視察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聽取工作匯報、實地考察、走訪、查閱檔案資料等多種形式,兼顧不同類型單位,以便代表全面、真實地了解情況。
視察應當注重實效,儉樸節約。
第八條 代表應當積極參加視察。代表接到視察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當請假。
代表參加視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習和宣傳與視察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了解情況,聽取人民民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條 代表參加常務委員會統一安排的視察,可以就視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接到代表提出的約見要求後,應當及時同有關國家機關聯繫,並作出安排。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不得拒絕。
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給予必要的說明和回答。
第十一條 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接受代表視察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其負責人應當向代表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接到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後,應當按照《海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辦法》的規定認真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十二條 代表視察中發現需要由市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視察結束後,視察結果一般通過下列方式反映和處理:
(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集中視察一般不提出視察報告。但視察組認為確有必要時,也可提出視察報告及視察建議。
(二)市人大常委會、各代表活動小組受上級人大常委會委託組織開展的集中視察,應當向委託的上級人大常委會提交視察報告。
(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專題視察,根據情況可以提出視察建議函,經市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審定後印發被視察機關處理。市人大代表活動小組進行的專題視察,代表活動小組認為有必要形成專題視察報告的,以代表活動小組名義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或有關機關。
(四)轉交給有關機關的視察建議函和視察報告,有關機關應該予以研究處理,並按建議函和視察報告的要求給予答覆。
視察報告或視察建議函應當包括對被視察對象工作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後工作的建議。
第十三條 代表視察經費列入市級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代表參加視察,對代表參加視察的時間必須給予保障。
代表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的,依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以及對提出批評或者反映問題的代表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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