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06
【生效日期】1985-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視察辦法
(1985年5月6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證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和全省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加強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活動。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決定組織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進行視察。
必要時可以邀請我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當地州、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視察。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委託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在當地居住的省人民代表,就地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為開好省人民代表大會做準備。
第四條視察的內容如下:
(一)國家憲法、法律、法令、政策和本省制定的決定、決議以及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二)國家和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的有關問題;
(四)議案和代表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五)人民民眾反映和關心的重大問題;
(六)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視察的問題。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視察團或者視察組在視察前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將視察的主要內容通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政府、法院、檢察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通知有關地區和部門。
常務委員會派出的視察團或者視察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政府、法院、檢察院根據視察的內容派出有關方面的負責人陪同負責處理視察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解決或者解答視察中提出的問題。
第六條視察採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調閱有關材料,個別訪問和現場查看、詢問等方法進行。
第七條視察過程中,各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視察團或者視察組在視察結束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視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