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人民代表辦法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人民代表辦法於1985年5月6日在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人民代表辦法
  • 頒布時間:1985年5月6日
  • 生效時間:1985年5月6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了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聯繫,保證代表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發揮人民代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採取下列方式同省人民代表聯繫:
(一)召開部分代表座談會;
(二)書信往來和接待來會代表;
(三)組織代表參加視察和調查研究;
(四)根據需要請部分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五)個別訪問;
(六)委託州、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聯繫。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每年可以召開一至二次部分省人民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必要時通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關的負責人參加會議,共同聽取人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對於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能在會議期間解決、答覆的,要及時解決、答覆;不能解決、答覆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並答覆代表本人。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年要有計畫、有目的地訪問部分省人民代表;到基層視察工作和進行調查研究,應同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取得聯繫,徵詢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必要時可以通知代表參加視察和調查研究。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辦公廳設立聯絡機構,同代表進行書信往來聯繫,接受代表來會反映問題。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接待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各州、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各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負責同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取得聯繫,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代表的意見,以便於代表就近就地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會議議程和需要,可通知部分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列席會議。

第八條

人民代表應當經常與自己的選舉單位的人民民眾保持聯繫,了解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執行情況,聽取人民民眾的呼聲和要求,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或者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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