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證視察的暫行辦法

1987年6月27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證視察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9.26
  • 實施時間:1987.09.26
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強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及時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代表職責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除參加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的代表視察活動外,可持省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視察證》在其所在的縣、市、區內就地就近就某一事項開展不脫產的視察,或者隨時隨地就發現的問題持證進行視察,提出批評建議。
二、代表持證視察的內容:
(1)了解人民民眾對當地一些部門和單位在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政令、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反映;
(2)了解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以及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3)了解人大代表的議案、意見、批評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4)人大代表認為有必要了解的屬於代表職責範圍以內的其他問題。
三、代表可以個人持證單獨視察,也可以幾位代表聯合視察,視察的單位、具體內容、時間由代表自行確定。必要時,代表事先可將視察的意圖告訴所在地的人大常委會或省人大地區聯絡處,以便聯繫安排。
四、代表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行視察,對於視察或調查中發現的屬於部門、單位自己能解決的問題,可以向被視察的單位、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屬於當地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可將意見交由當地的人大常委會或地區聯絡處轉交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屬於省或中央有關部門的,可將意見或建議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在持證視察活動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五、代表在持證視察活動中,要嚴格依法辦事,盡職盡責,模範地遵守自己工作單位和被視察、調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積極主動地向幹部、民眾宣傳法律和政策,支持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不接受禮品和宴請。
六、在甘肅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廠礦、機關、學校、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對人大代表的視察或調查要熱情接待。主動地實事求是地向代表介紹情況,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尊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對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要虛心接受,即便有的批評、意見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應向代表說明。對能解決的問題,儘快解決;對應辦而確因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辦到的事,也應積極創造條件,爭取逐步辦到。
七、代表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代表的視察活動,遇有民眾在工作時間內找代表反映情況或代表認為確需在工作時間內去了解某些問題等特殊情況時,要給予支持,保證代表視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八、代表視察證的使用期限與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屆滿,或者代表任期內調離或遷出甘肅省,代表視察證自行失效。視察證如有遺失,應及時告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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