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的決定

1987年4月17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4.17
  • 實施時間:1987.04.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更好地發揮人大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的作用,加強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及時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作如下決定:
一、由省人大常委會制發《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證》,自1987年6月開始,省人大代表可持證進行視察。
二、代表持證視察的內容,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各項決定、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守法情況以及其它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工作和問題。
三、代表持證視察,應本著就地就近的原則和小型多樣的方式進行。代表主要應在本人選舉單位或工作、居住的市、縣範圍內就地視察,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其它視察。解放軍代表如果到地方參加視察活動,由代表所在單位與當地市、縣人大常委會聯繫安排。
代表可以個人持證單獨視察,也可以幾位代表聯合視察。視察的具體內容、單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確定。
四、代表持證視察後,可向被視察的單位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提意見,凡需市、縣(區)處理的,交市、縣(區)人大常委會轉處;凡需省有關部門處理的,一律填寫《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持證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
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及所屬各部門、單位,要認真接待人大代表的視察,為人大代表視察提供方便。各單位應選派對工作比較熟悉的幹部向代表如實介紹情況,答覆代表的詢問。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向代表介紹工作情況,聽取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代表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代表的視察活動,保證代表視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代表在視察工作中,要積極主動地向幹部、民眾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要嚴格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模範地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八、代表視察證的使用期限與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屆滿或調離山東省行政區域,自行作廢,如有遺失,應及時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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