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制發省人民代表視察證的決定

《黑龍江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制發省人民代表視察證的決定》是黑龍江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1986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7-26
【生效日期】1986-07-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制發省人民代表視察證的決定
(1986年7月26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更好地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特製發《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證》。現就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代表視察證是代表進行視察活動的憑證。省人民代表持證,主要在本人居住、工作地隨時進行視察,也可按照省和當地人大常委會安排在省內和當地進行視察,在省、地、市、縣直機關工作的代表可以結合自己的工作進行視察。
(二)視察主要內容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與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工作情況;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商業服務等部門公職人員工作作風和服務質量情況以及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等。
(三)代表持證視察應採取小型、分散、靈活多樣的方式。可以一個人單獨視察,也可以幾個人聯合進行視察;可以自行聯繫視察單位,作有計畫的視察,也可以不打招呼作臨場視察。
(四)被視察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熱情、認真接待。可由熟悉工作情況的同志或者單位負責人如實地介紹情況;並要認真聽取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凡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應該而又能夠解決的問題,都要認真加以解決;不能採納或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向代表說明情況。屬於需要省里解決的問題,要填寫代表視察意見專用紙,及時反映給省人大常委會轉各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結果答覆代表,同時抄送省人大常委會。
(五)代表持證視察要謙虛謹慎,廉潔奉公,嚴格按照憲法、法律、政策辦事。
(六)代表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代表進行視察活動,提供方便。
(七)代表對視察證要妥為保管,不得轉借,另作他用無效。視察證使用期限與代表任期相同,任期屆滿自行作廢。代表因故出缺,要及時將視察證交回省人大常委會,如有遺失要及時報告。
(八)代表所在市、縣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有責任了解、掌握和協助代表視察活動,可隨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和報告代表視察情況及提出的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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