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的決定》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是《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證》由青海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制發,自1988年10月1日開始,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代表持證視察的內容,主要是了解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情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守法情況以及其他與全省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代表持證視察,一般應在代表選舉單位或在代表工作、居住地區,本著就地就近的原則和小型分散的方式進行。同時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各自治州、西寧市、海東地區八縣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視察。代表可以個人持證單獨視察,也可以幾個代表聯合視察;可以實地視察,也可以聽取情況匯報。視察的具體內容、單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確定。視察結束時,對視察中的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大常委會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的決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9-02
【生效日期】1988-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人大代表持證視察的決定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