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暫行條例

1988年7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7.15
  • 實施時間:1988.07.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與代表的聯繫,第三章 選舉單位、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同代表的聯繫,第四章 組織代表視察,第五章 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第六章 聯繫代表工作的領導,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是省人大常委會和選舉單位的重要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應當共同負責聯繫代表。
第三條 聯繫代表,應當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和受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代表採取直接與代表聯繫和通過各選舉單位與代表聯繫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與代表的聯繫

第五條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及作出重大決議或決定前,可以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的議題和需要,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可以有計畫地分別組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見面,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八條 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與會議內容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和徵求意見;也可以組織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與專題調查,研究議案。
第九條 認真負責地處理和接待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代表的重要來信來訪,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或委員接待和批辦。
第十條 受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經常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及時答覆代表。
省人大常委會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不認真,或答覆不當,代表有意見的,可責成其重新辦理;對無故久拖不辦的,應責令單位負責人進行檢查,限期辦理,答覆代表。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和常委會在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走訪代表,聽取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編印的《會刊》、《工作通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資料,均應發給省人大代表,使其能經常了解常委會的工作活動情況。

第三章 選舉單位、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同代表的聯繫

第十三條 自治州、省轄市和地區所屬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在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在舉行常委會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四條 自治州、省轄市和地區所屬縣級人大常委會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的負責人,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可以圍繞討論、審議的議題、議案,徵求駐當地有關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重要情況和作出的重大決定,根據需要,應向駐當地的省人大代表通報。
第十五條 自治州、省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可以組織轄區內的省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查;組織指導省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組織召開代表座談會徵求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擬訂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
第十六條 省人大代表要求約見當地國家機關負責人時,當地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應當與有關部門聯繫,協助安排。
省人大代表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指控,當地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應按照規定,負責處理或轉報。

第四章 組織代表視察

第十七條 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之前,應組織省人大代表進行十天至十五天的視察活動。
第十八條 省人大代表視察,由原選舉單位就地就近組織進行,也可以按代表從事的業務性質由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別組織進行,代表還可以在工余時間持證就地就近視察。
每次視察活動結束後,組織視察的單位應書面報告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 組織省人大代表每次視察的內容,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重點,並事先通知代表。
第二十條 省人大代表在視察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凡地方可以解決的,由當地人大常委會轉有關部門處理;需要由省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的,由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代表小組的建立和活動

第二十一條 按照便於組織活動的原則,省人大代表以選舉單位進行編組;也可以以縣為單位編組,還可以按系統或者按代表居住狀況就近編組;在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分別單獨編組。
第二十二條 省人大代表的編組,由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會同代表選舉單位在徵得代表本人同意後,共同負責進行,並指定一二名召集人負責組織小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省人大代表小組每年至少活動兩次。每次活動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天。
第二十四條 省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學習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三)圍繞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了解有關實施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四)集中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要求;
(五)交流代表活動和聯繫民眾的經驗。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組要同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自覺接受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六章 聯繫代表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應把聯繫代表工作列為重要議事內容,經常進行檢查督促。
省人大常委會應就代表聯繫工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具體承辦省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事項。
第二十八條 省人大代表調離本工作單位或本行政區域,要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並轉報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省人大代表所在單位應支持代表履行職責。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其工資和獎金照發,勞保、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三十條 省人大代表活動每年所需經費,由省財政部門列支,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代表人數分撥給自治州、省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包乾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二)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列席;
(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安排,負責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的視察活動;
(四)全國人大代表要求約見當地國家機關負責人時,負責聯繫和安排;
(五)負責全國人大代表的編組;
(六)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代表活動情況及其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省轄市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繫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自行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1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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