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19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簡則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5.05.19
- 實施時間:1985.05.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有效地進行工作,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代表名額、代表產生辦法和代表的補選,依照選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並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公布補選的代表名單。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州、市、地區和解放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三人。
代表團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預備會議舉行前,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並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副團長,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若干人輪流擔任全體會議執行主席。
主席團成員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由會議的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領導會議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由會議的預備會議通過;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代表或者非代表均可擔任。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預決算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各委員會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由會議的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審議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會議議程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團體的負責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五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六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單位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提名,三名以上的代表也可聯合提名,由主席團匯總交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根據多數代表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時,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正式候選人名單,然後採用等額選舉辦法選舉。
預選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符合選舉範圍的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以上所列人員的個別補選或者增選,由主席團決定選舉辦法和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主席團和三名以上代表都可以提出候選人。
大會主席團匯總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確定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選舉。
預選和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兩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討論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對省人民政府和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會議期間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和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
第二十二條 提交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由大會主席團擬定。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處理。承辦機關在限定時間內負責答覆代表,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分別將代表建議、意見的辦理情況和結果向常務委員會作出綜合報告。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及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副主任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範圍,確定會議議程。
第二十七條 省長或者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由州、市和部分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三名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補選個別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撤換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補選辦法和表決方式,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建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重要建議、意見的處理結果,有關部門須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有關的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二)指導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聽取有關部門的專項工作匯報;
(四)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民族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
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任免。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為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準備;
(二)對交辦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進行研究,提出報告;
(三)草擬需要由本委員會起草的地方性法規;
(四)對省人民政府和所屬有關部門的決定、命令和規章,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進行研究,認為與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有牴觸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檢查國家法律、法令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專門問題組織調查,提出報告;
(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組織座談,提出報告;
(七)辦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在各地區設立聯絡處。聯絡處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地區聯絡處的職責如下:
(一)同所在地區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
(二)同所在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本地區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四)辦理本地區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有關事宜;
(五)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宣傳憲法和法律、法令、法規,了解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以前,應當對大會將要討論的主要事項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準備意見。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簡則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暫行規定》、《關於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在本簡則通過後廢止。